自2006年1月1日起,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調整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月外籍人員費用扣除標準為4800元/月(即“費用扣除標準”+“附加減除費用”=1600+3200=4800元) 個人承包經營者: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月 個體工商戶業(yè)主、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為19200元/年(1600元/月)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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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取得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 詳情>> 舉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三屆“中華環(huán)境獎”和“中華環(huán)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獎金收入免征個人所 得稅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