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4]020號)
出售住房所得免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出售現(xiàn)有住房后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出售現(xiàn)有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于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所占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78號)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有關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優(yōu)惠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的規(guī)定,對出售自有住房并擬在現(xiàn)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xiàn)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要不折不扣地執(zhí)行上述優(yōu)惠政策,確保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國稅發(fā)[2006]1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