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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對個人轉讓住房核定征收其個人所得稅

2006-8-6 17:18 正保會計網!  】【打印】【我要糾錯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qū)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國稅發(fā)[2006]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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