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guī)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qū)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
上款公式中的規(guī)定月份數(shù),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guī)定月份數(shù)后的商數(shù),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二、轉讓股票(銷售)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對于員工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取得的所得,應按現(xiàn)行稅法和政策規(guī)定征免個人所得稅。即:個人將行權后的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轉讓而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稅法的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依法繳納稅款。
三、參與稅后利潤分配取得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擁有股權參與稅后利潤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除依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免稅或減稅的外,應全額按規(guī)定稅率計算納稅。
。ㄘ敹怺2005]35號)
兩種特殊情況:
1、 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如何計算納稅
員工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
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上款公式中的規(guī)定月份數(shù),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以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guī)定月份數(shù)后的商數(shù),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0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
2、員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項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不相同的情況如何計算納稅
員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項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不相同的,以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的加權平均數(shù)為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條規(guī)定公式中的規(guī)定月份數(shù),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計算公式如下:
規(guī)定月份數(shù)=∑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該次或該項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的乘積/∑各次或各項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函[2006]9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