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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出售金融資產的涉稅處理

2008-10-14 16:21 《首席財務官》 【 】【打印】【我要糾錯
金融資產屬于企業(yè)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yè)管理者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決定了金融資產的分類,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的財稅差異值得關注。
  金融資產屬于企業(yè)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yè)管理者持有金融資產的意圖決定了金融資產的分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賬款;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的上述四個分類與金融資產具體的確認和計量緊密相關,其中以上第1、4類,按公允價值計量;第2、3類按攤余成本計量。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既然都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實務中較難劃分,一般來說,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yè)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yè)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應當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yè)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企業(yè)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以歸為此類。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明確。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處理要點
  1、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將“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出,計入“投資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有關會計分錄:
  借:資產減值損失 (應減記的金額)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原計入的累計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差額)
  3、已確認減值損失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上升時,分兩種情況:
  (1)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產減值損失
 。2)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fā)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會計分錄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案例1 ]
  三和公司發(fā)生的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有關的業(yè)務如下:
  1、2007年3月10日三和公司購買利達公司發(fā)行的股票300萬股,成交價為每股14.7元,另付交易費用90萬元,占利達公司表決權5%,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2007年12月31日,該股票每股市價為13元,三和公司預計股票價格下跌是暫時的;
  3、2008年4月20日利達公司宣告發(fā)放持有期間的現金股利1200萬元;5月20日收到現金股利;
  4、2008年12月31日,利達公司因違反相關證券法規(guī),受到證券監(jiān)管部門查處,受此影響,利達公司股票的價格發(fā)生嚴重下跌。2008年12月31日收盤價格每股市價為6元;
  5、2009年12月31日利達公司整改完成,加之市場宏觀面好轉,2009年12月31日收盤價格每股市價為10元;
  6、2010年 1月1日 三和公司以 3300萬元賣掉此股票
  假設每步都考慮所得稅的影響,所得稅率是25%,以上兩個公司都是居民企業(yè)。金額單位為萬元。三和公司有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會計分錄應該是怎樣的。
  案例解析
  1、2007年3月10日購買利達公司發(fā)行的股票,成本=300×14.7+90=4500(萬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4500
  貸:銀行存款 4500
  稅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會計規(guī)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和計量》規(guī)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
  以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初始投資計量,財稅處理無差異,都是4500萬元。
  2、2007年12月31日,該股票每股市價為13元,公允價值變動=4500-300×13=600(萬元)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6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6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7月發(fā)布“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guī)定:金融工具和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在持有期間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xù)計量,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相應的,形成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不得計入“所得稅費用”科目,而是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即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會計和稅法都不確認損益,不產生財稅差異。但是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guī)定,2007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900萬元,稅法上認可的計稅基礎為4500萬元,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600萬元,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50  (600*25%)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注意:這里不得貸記所得稅費用)
  3、2008年4月20日利達公司宣告發(fā)放現金股利,投資收益= 1200×5%=60(萬元)
  借:應收股利 60
  貸:投資收益  60
  2008年5月20日收到現金股利
  借:銀行存款 60
  貸:應收股利 6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yè)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yè)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以上股票持有期已超過12個月,屬于免稅收入,會計上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從而產生了60萬元財稅差異,三和公司在申報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
  另外,這60萬元的財稅差異,不會影響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屬于永久性差異。
  4、2008年12月31日,利達公司股票的價格發(fā)生嚴重下跌,應確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即將損失反映在利潤表中,不能“藏”在資本公積中。
  確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4500-300×6=2700(萬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27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6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2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企業(yè)持有各項資產期間產生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即稅法上不確認任何形式的資產減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計稅基礎不變,仍為4500萬元,會計上確認減值損失2700萬元,匯算清繳應進行納稅調整,調增應稅所得額2700萬元,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為1800萬元,計稅基礎大于賬面價值,形成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2700萬元,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將原來計提的資本公積轉回,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25  (2100*25%)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50     (600*25%)
  貸:所得稅費用   675  (2700*25%)
  5、2009年12月31日,收盤價格每股市價為10元?晒┏鍪蹤嘁婀ぞ咄顿Y發(fā)生的減值損失,價值回升時,不得通過損益轉回。確認轉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300×(10-6)=1200(萬元),
  會計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2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12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市價回升會計與稅法處理一致,都不影響損益,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時,將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  (12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00
  如果此案例中涉及的不是股票等權益工具,而是債券等債務工具,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則以上會計處理變?yōu)椋?BR>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200
  貸:資產減值損失     1200
  借:所得稅費用         3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00
  6、2010年以3300萬元賣掉此股票
  借:銀行存款                      3300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500
  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     1200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4500
  投資收益                       1500
  另外,由于該資產已經離開了企業(yè),所以將其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全部沖回:
  借:所得稅費用  67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75(150+525-3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00(轉回價值回升時計入的資本公積)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定,處置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時,應將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收益。本例會計實際確認的轉讓收益為1500萬元。稅法確認的轉讓損失為:4500-3300=1200(萬元),即匯算清繳時應納稅調減2700萬元。
責任編輯:阿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