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將“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業(yè)界普遍認為,2014年,我國房產稅改革可能進入“立法”通道。在此方面,此前上海和重慶已經展開的“房產稅試點”是否會成為改革樣本?
對此,中國房地產開發(fā)集團理事長孟曉蘇認為,上海與重慶的“房產稅試點”沒有普遍意義。由于目前試點地區(qū)規(guī)定了“第一套房免稅”的內容,導致一些家庭出現了假離婚現象。試點給政府自己出了一道難題,即:哪套房征稅,哪套房不征稅?
孟曉蘇是在1月11日由北京大學信息學院高層培訓中心和博雅總裁商學院主辦的博雅總裁論壇年會上提出上述觀點的。
根據國務院研究中心數據顯示,土地出讓金收入所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已經從房改之初的9.2%,提高到2010年的72.4%.這表明,我國現行財稅體制使地方過度依賴土地財政。
對此,1998年曾擔任房改課題組組長、作為我國保障房建設最早提議人之一的孟曉蘇認為,在我國現行稅制下,地方稅收較低,地方政府主要通過土地出讓金取得收入。開征房產稅會增強政府收入長期性,減少對土地財政的依賴。
而房產稅可以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通過征收房產稅達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資源的作用,對投機性購房起到一定抑制作用。
此外,稅收主要用于為納稅人服務。房產稅將完全用于提供地方公共服務,房屋多或價值高的納稅人可以更多享受到相應的公共服務。所以納稅并不會帶來居民福利的損失。
孟曉蘇認為,我國“房產稅”設計應更多借鑒國外境外經驗。國外多數是“盡房皆稅”,即向全部城鎮(zhèn)住房征收“房產稅”。而如果只對第一套房免稅,就必然會導致稅制設計逼夫婦離婚的結果。
他建議,如果實行按家庭“退稅”,可保證其公平性。退稅最高幅度可以是100%.“當然了,退稅應僅限一套房的情況。”
另外,我國“房產稅”應實行差別稅率。根據房屋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標準稅率”與“優(yōu)惠稅率”。標準稅率1-3%,優(yōu)惠稅率0.3-0.6%.
孟曉蘇認為,按照“購置原值”繳稅,可以減少開征房產稅的阻力。比如房改房,當初購房價可能只有20萬元,而如今評估值能達到上千萬元。如果按照我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如果照此方法征稅,那么繳納的稅額可能達到上百萬元,對于那些離退休的老人來說,每年的退休金最多可能也只不過一二十萬元,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孟曉蘇認為,用征房產稅的方式還可以解決當前的“小產權房”問題。“小產權房”沒有繳過土地出讓金,繳納房產稅理所當然。這樣可以減少居民對開征新稅的抵觸情緒。
他建議,“小產權房”物業(yè)稅稅率可按照發(fā)達國家標準,即按照房屋價的1-3%征收年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