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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贈送房屋該如何納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20/09/15 08:55:52 字體:

上周和大家聊了聊個人繼承房屋的那些事兒,本周咱們聊一聊個人贈送房屋涉稅有何不同。

一、增值稅及附加稅

1.政策依據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除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外,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增值稅。具體是指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屬親屬;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對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贈與、家庭財產分割的行為,涉及的無論是住房還是商鋪等,不限定套數、面積均可以免征增值稅。

2.政策分析

個人無償贈送房屋除上述政策中的幾種情形外,即使沒有取得任何經濟利益,也應當視同發(fā)生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隨同增值稅一并征免。

二、土地增值稅

1.政策依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guī)定,“贈與”特指: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

2.政策分析

屬于財稅字[1995]48號文中規(guī)定的贈與情形可免征土地增值稅,其他贈與行為均應當征收土地增值稅。現行財稅[2008]137號規(guī)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個人認為贈送住房也應該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印花稅

1.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2.政策分析

除將房屋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外,其余贈與雙方均應繳納印花稅。

四、個人所得稅

1.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guī)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政策分析

除上述贈與行為當事雙方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外,其余受贈方應按照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契稅

1.政策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及《契稅法》規(guī)定,房屋贈與屬于轉移房屋權屬行為,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2.政策分析

贈與行為中,僅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的權屬變更免征契稅,其余情形均應當繳納契稅。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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