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有公司總經理李某,在1997年通過篡改會計憑證,隱匿銷售事項等活動挪用公款,被該單位會計張某發(fā)現(xiàn),并將李某的行為向上級管理部門進行報告。為此,李某對張某懷恨在心,此后,在2000年8月份,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將張某調離會計崗位,去從事倉庫保管工作,隨后,李某又借口張某年齡較大,不能勝任倉庫保管工作,強行解聘了張某。
問:對總經理李某的行為,其可能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問:對張某而言,會受到什么樣的法律保護?
違反《會計法》第四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違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tǒng)計法行為的會計、統(tǒng)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名:打擊報復會計、統(tǒng)計人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