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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應當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來源: 編輯: 2005/01/07 14:29:22  字體: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惡劣的,構成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構成本罪須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根據《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這表明,單位負責人屬于《刑法》一規(guī)定的領導人的范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這里所說的會計人員是指在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實地組織所設置的會計機構及其他機構中,或者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中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機構負責人。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總會計師也屬于會計人員。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情節(jié)惡劣,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對多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打擊報復手段惡劣,或者打擊報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打擊報復影響惡劣,等等。

  根據《刑法)規(guī)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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