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新的《破產法》正式實施,滄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滄州化工)在此時被推上被告席,成為上市公司面對新法的第一案。老《破產法》于1998年開始實施,但從實施之初就沒有起到很好的規(guī)范作用,反而使一些企業(yè)以破產名義非法逃債。
新《破產法》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企業(yè)法人,包括上市公司。一旦滄州化工進入破產程序,將對上市公司的惡意經營行為和市場投資者產生重大深遠影響。
繼寶碩股份在2007年1月被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近日河北省另一上市公司滄州化工的破產申請也被法院正式受理。這是因“互保黑洞”問題進入破產程序的第二家上市公司。我們暫不論此“多米諾骨牌”效應是否還會延續(xù)到其他上市公司,單就滄州化工此番破產的動機、程序和影響就值得一議。
“假破產”的真目的
上市公司申請破產,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用意多是以破產為手段,迫使債權人就債務進行談判,以達到公司重組的目的。
盡管滄州化工此次破產申請是債權人內蒙古鄂爾多斯市鼎華資源開發(f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但該破產提議也是有意或無意為滄州化工進行“破產保護”服務的。因為先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并不會比其他普通債權人對破產可分配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另一方面,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滄州化工若想獲得重組新生機會,通過與某個債權人的合意行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既可避免“互保盟友”的指責,也可達到“破產保護”的目的。
滄州化工尋求破產保護的動機至少有二。其一,由于滄州化工、寶碩股份、東盛科技之間形成的巨額互保三角關系已久,在寶碩股份提出破產申請后,那些受償無望的債權人必然將索債矛頭指向寶碩股份的擔保人滄州化工或東盛科技。滄州化工現(xiàn)有總資產約40億,負債合計約47億。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還要承擔寶碩股份推來的擔保債務,壓力可想而知,而通過破產申請則完全可以將這個爛筐甩給東盛科技。
其二,在地方政府看來,上市公司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體現(xiàn)地方經濟的一個指標,而且又能有助于地方緩解就業(yè)壓力。一旦上市公司破產,地方政府的顏面損失是小,如何安置失業(yè)職工才是“大難”。因此,滄州市政府不會對滄州化工的問題袖手旁觀。在私下幫助企業(yè)進行戰(zhàn)略重組的同時,可能也會謀劃以退為進的策略——“假破產”。
當然,滄州化工尋求破產保護能否得以實現(xiàn)還要取決于企業(yè)、債權人、地方政府、重組方等利益相關主體能否達成妥協(xié)。
滄州化工重組難度有二
在上市公司的破產史上,無論是滄州化工還是寶碩股份都不是第一家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上市公司。從ST輕騎、ST寧窖到ST猴王等,進入司法破產程序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數(shù),但都以重整或和解為最后結果,沒有一家真正以破產告終。那么,滄州化工的破產之路可否順利成行?
新的《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相關條款規(guī)定,企業(yè)在破產清算前可通過重整或和解制度達到避免企業(yè)自我消亡的目的。滄州化工從自身利益考慮,對重整或和解無疑雙手贊成;同時,對滄州化工的債權人而言,若該公司破產,破產可分配財產中支付完第一、第二順序受償人費用之后,能夠償還給債權人的資產所剩無幾。因此,債權人損失巨大,甚至血本無歸。所以,債權人一般都不希望滄州化工破產,而寄希望進行重整或調解。
但是,滄州化工重組或和解成功的難度較大。其一,滄州化工現(xiàn)有債務關系復雜,有擔保和無擔保債權的債權人心思各不相同,重整計劃草案或和解協(xié)議草案要想獲得多數(shù)債權人的認可并不容易;其二,重組方除了能夠拿出大量真金白銀來填補滄州化工的“巨額漏洞”外,恐怕還要在PVC(聚氯乙稀,塑料裝飾材料中的一種)項目發(fā)展、人員安置、臨港土地開發(fā)等方面與滄州化工實際控制人滄州市國資委達成默契。而具備一定實力又愿意為此付出“代價”的戰(zhàn)略重組方寥寥無幾。
重整制度,讓滄州化工有機會獲得新生,避免因破產可能造成的沖擊,對維持生產經營的穩(wěn)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現(xiàn)實作用。但在各方利益難以平衡前提下,滄州化工最終走向破產清算程序不是沒有可能。
我國證券市場長期以來存在著上市公司只能生不能死的現(xiàn)象,缺乏真正的退出機制,更不符合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競爭規(guī)則,不利于證券市場發(fā)揮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jiān)會應當以《破產法》的實施為契機,對上市公司的破產程序作出專門的規(guī)定,建立起上市公司能進能退的退出機制。這樣才能迫使上市公司不敢在惡意擔保騙貸中任意妄為,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規(guī)范發(fā)展。
公眾股東利益難得保護
有別于一般公司的破產,上市公司的破產將影響到社會公眾股東的權益保護。
在滄州化工現(xiàn)有的股權結構中,有近5萬戶為流通股股東。滄州化工的破產不僅涉及大股東利益,更影響到這數(shù)萬中小股東的利益。根據(jù)破產法律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破產清算時,首先要支付破產費用、共益?zhèn)鶆蘸吐毠すべY,其次繳納國家稅收,再次才是償還登記在冊的債權人債務,最后才考慮公司股東的利益。滄州化工現(xiàn)有四大限售流通股股東,均為法人股,不關個人利益。因此,滄州化工如果被實施破產,股東最后才能獲得清償,損害最大的將是握有其股票的中小投資者。
迄今為止,我國沒有上市公司破產的先例,投資者還沒有形成防范上市公司破產風險的心理預期。如果滄州化工此次首開破產先河,勢必對其他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產生連鎖反應。如果上市公司出現(xiàn)較大面積破產,無疑會對投資者的信心產生嚴重打擊,從而對一路走高的股市產生沖擊。
固然,上市公司的重組成功會讓投資者減少損失。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上市公司的破產與否完全是一種市場行為,不應是控股股東或政府部門所能左右的。當上市公司不得不破產的時候,它既能促使投資者將資金投向更優(yōu)秀的上市公司,又能體現(xiàn)出股市投資的風險。因此,上市公司也可能破產,投資者在持其股份時要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