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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報告責任(建制篇)(十二)

來源: 編輯: 2006/10/24 09:00:58  字體:

 58.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行政責任?

  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追究行政責任:通報、罰款、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追究行政責任的具體形式及標準等與前同。

  5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對于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我國《刑法》未將其作為單獨犯罪加以規(guī)定,而是作為犯罪的情節(jié)、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處罰的。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劾U義務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10%以上并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規(guī)定處罰。對多次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如果行為人為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業(yè)財產及其他非法目的,實施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定罪、處罰。

  60.《會計法》第四十五條所稱的“授意”、“指使”、“強令”的含義是什么?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行為應當承擔什么什么樣的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边@是對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

  所謂“授意”,就是指行為人通過暗示方式使他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告的違法行為。這里講的“他人”應作廣義的理解,既包括法人、自然人,同時,也應包括單位及其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就是說只要有條件實施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理解為他人(下同)。

  所謂“指使”,就是指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者特殊的地位通過明示方式,要求他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所謂“強令”,就是指指明知其命令是違反法律的,而利用職權強迫他人執(zhí)行其命令,實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范,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作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薄。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即對“情節(jié)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故意,即幾個犯罪人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同時,幾個犯罪人都認識到自己和其他行為人在共同進行某一犯罪活動。②幾個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犯罪人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在他們的共同故意支配下,圍繞共同的犯罪對象,實現(xiàn)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實施的,各個共同犯罪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都同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③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

  61.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行為應當承擔什么什么樣的行政責任?

  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行為,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罰款??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視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違法行為人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行政處分。對違法行為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jiān)察部門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62.單位負責人對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行政責任?

  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監(jiān)督是《會計法》賦予會計人員的職責。會計人員嚴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對會計工作實施監(jiān)督,是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與完整的重要手段。會計人員依照會計法規(guī)履行職責是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的表現(xiàn),本應當受到嘉獎,但是,有的反而遭到打擊報復。原因是由于會計人員堅持維護國家的統(tǒng)一財政制度、會計制度而觸犯了一些人的利益,使單位負責人和其他人員在財務會計方面的某些活動受到了限制。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單位的負責人自身法制觀念淡薄,為了滿足私人、局部利益而不惜損害單位以致社會公共利益,進行違法的收支活動,并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采取各種手段進行打擊報復。

  這里所謂“打擊報復”是指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通過各種方式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通常采取的形式主要有:

  (1)實行降級處分。

  (2)實行撤職處分。

 ?。?)實行調離工作崗位處分。

 ?。?)實行解聘處理。

 ?。?)實行開除處理。

 ?。?)實行謾罵、毆打。

 ?。?)在其他方面故意刁難、歧視。就是指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在分配住房、正常晉級、進修、學習、評先進、年終獎金等方面故意刁難、歧視的一種報復行為。

  這里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第一,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行為方式本來都屬于正常情況下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但是這里指的是會計人員受到的處分,并非真正由于其實施了違法違紀行為,而是由于其實施了依法履行職責、抵制了違法行為,招致單位負責人采用種種借口,對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所采取的形式。所以,這里的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行為方式的涵義與《會計法》其他條中的涵義發(fā)生了質的改變。

  第二,在《會計法》第四十六條中已經列舉了若干種打擊報復的方式,鑒于實踐中打擊報復的方式可能是多種多樣,難以窮盡,所以,在已列舉的方式后使用了“等方式”字樣。一般來講,當會計人員確實具有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的行為(這是產生打擊報復行為的前提),直接引起了單位負責人的不滿(這是動機),并且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使會計人員的工作、職務或者生活受到了直接影響(這是結果)。凡具備打擊報復的前提、動機和結果的行為方式,又不是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方式的,均屬于“等方式”之列。

  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guī)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情節(jié)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八種。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這里所說的有關單位,是指其上級單位和行政監(jiān)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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