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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審計證據的方法

來源: 農行三峽分行課題組 編輯: 2004/04/01 15:19:48  字體:
    審計證據是指在審計過程中,運用各種審計方法所獲得的能夠起到證明作用,并可以據以對審計對象的真實情況作出正確評價的依據。重證據的審計工作所作出的審計報告和處理意見,才是令人信服的,才能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所接受。證據不足所作出的審計報告和處理意見,不僅傷害了被審對象,歪曲了審計事實,更為嚴重的是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權威性。因此,審計證據在審計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可靠直接影響著審計工作質量。一個審計事項的完成,必須依據審計的目的 、種類和范圍來確定其收集和查閱的相關資料,獲取相關的審計證據。不同的審計項目,其審計的依據和查看的審計資料是不同的。但收集證據的步驟和方法大體是相同的。因此,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以高度的責任感,并按照一定的原則來做好審計證據的收集工作。一般來說,審計證據的收集共分為事前收集、事中獲取、證據鑒定三個步驟。

    事前收集:主要是在審計前收集與審計項目相關的審計證據,也就是評價標準,它是衡量和判斷審計對象的正確性、真實性、合法性、合規(guī)性、有效性的尺度,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自己制定的依據,上級單位起草制定下發(fā)的各類文件資料以及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等。

    事中獲?。菏菍徲嬋藛T在現(xiàn)場審計中收集的證據,這是審計證據的主要來源?,F(xiàn)場審計證據收集的方法很多,但主要的有以下幾種:

    向被審單位及相關部門直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就是審計人員針對審計項目和所要達到的目標,有目的地向被審單位索取有關文件、憑證、賬簿、指標等資料。在索取資料中,被審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或隱匿,更不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如不能及時提供證據,應向審計人員說明理由。同時,若審計發(fā)現(xiàn)有虛假的資料,應當場向被審計單位講明利害關系,以保證索取資料的真實性。

    現(xiàn)場查閱。審計人員親自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對業(yè)務資料、文件、檔案材料等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認真閱讀。閱讀中不能斷章取義,片面理解,要在全面分析,客觀公正的基礎上,尋求相關的審計證據。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問題,在做好筆錄的同時,必須獲得相關材料的影印件,這樣收集的證據才是有價值的證據。

    抽查有關資料。在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人員不可能對被審單位的業(yè)務活動進行全面檢查,但又必須完成審計項目。因此,審計人員只能根據能反映被審單位經濟活動的相關資料來進行抽查,從而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所以,所要抽查的資料必須是有用的,具有代表性和公允性的資料。

    實地盤點。審計人員親臨現(xiàn)場,對被審對象的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存和檢查,并與有關記錄進行核對來驗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從中獲取足夠的證據。這種方法,一般在審計固定資產時比較適用。

    實地調查。審計人員通過觀察、查詢等方法,對查閱不明的事項進行內外調查,從而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

    現(xiàn)場觀察。指審計人員到實地現(xiàn)場,通過觀察業(yè)務操作流程和崗位之間相互制約程度以及檢查內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等手段,發(fā)現(xiàn)線索和直接獲取證據。

    分析比較。審計人員利用已獲得的有價值的相關資料,采用科學的方法,通過對重要比率、金額及其變動趨勢的分析、比較來獲取審計證據。

    證據鑒定:審計并不是證據越多越好,應以能說明問題為限。那么,審計人員通過各種途徑收集到的審計證據,盡管具有證明力,但其證明力還是潛在的,還不能直接用來證明審計項目,必須對證據的相關性、重要性、真實性進行鑒定。對于證據與被審計事項沒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果斷剔除;只有在證據與證據之間存在聯(lián)系,且能夠相互證實時,其證據才能夠被利用。在證據與證據之間內容不一致或存在矛盾的情況下,還應收集更多的相關證據進行判斷。同時,對經過鑒定的證據還必須加以綜合,也就是說對相關證據從總體上加以歸納、分析、整理,使其條理化。通過綜合,選出最適宜的、充分的、有說服力的證據,以此作為編寫審計報告、發(fā)表審計意見、作出審計結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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