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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非貨幣性交易準則

來源: 編輯: 2004/02/20 11:16:32  字體:
  《企業(yè)會計準則—一非貨幣性交易》(以下稱準則)是財政部頒發(fā)的又一項規(guī)范企業(yè)會計核算及信息披露的具體會計準則。該準則旨在規(guī)定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如何計價,以及相應損益如何確認的問題。其中計價是關鍵,若計價準確了,相應的損益也就容易確認了。筆者現根據自己的理解,對準則作一簡析和歸納。

  一、準則適宜的范圍

  初看起來,準則要規(guī)范的似乎是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換問題。其實;準則涉及的非貨幣性交易不僅包括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換,還涉及固定資產與無形資產、債權及股權的交換等。但企業(yè)合并中的非貨幣性交易、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權益等,在其他準則中已作出規(guī)定;因此,準則未予涉及。以實物對外捐贈或接受捐贈、以實物向股東派送股利,屬于資產的非互惠性轉移,準則也不涉及。

  要準確理解準則的內容,首先必須分清非貨幣性交易與貨幣性交易的界限。所謂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當涉及貨幣性資產時,如果支付的貨幣性資產不超過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25%,仍視為非貨幣性交易。否則,則視為貨幣性交易。具體劃分如下(略):(參看《特區(qū)財會》2000年第6期第30頁)

  根據非貨幣性資產的性質,準則將其區(qū)分為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兩大類。如此區(qū)分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弄清什么是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什么是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1)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換;(2)非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換;(3)同時換人或換出多項資產;或同時換人、換出多項資產。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指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換。其實,整個非貨幣性交易所要解決的計價和損益確認問題,都歸結到了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這兩個方面。

  二、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價值和損益的確認

  現將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價值和損益確認原則歸納成下表(略):

  三、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價值和損益的確認

  現將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價值和損益確認原則歸納成下表(略):(參看《特區(qū)財會》2000年第6期第32頁)

  值得指出的是,在非貨幣性交易中,還要分清盈利過程是否完成。如果盈利過程已經完成,則采用公允價值作為計量標準,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盈利過程沒有完成,則采用賬面價值作為計量標準,一般不確認損益。如果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即發(fā)生了減值,則應確認損益。這里,確認盈利過程是否完成的標志是看換出資產所蘊含的經濟利益是否實現,也就是說,換入資產相對于換出資產的目的是否發(fā)生了變化。但如果換入資產還需再次用于非貨幣性交易才能實現交易的最終目的,即使換入資產的用途不同于換出資產,也應視為盈利過程沒有完成。

  四、損益的歸屬

  損益的歸屬是指確認的損益在進行會計處理時記入什么科目,如下表:(參看《特區(qū)財會》2000年第6期第30頁)

  五、準則的基本精神

  1、準則較大程度上體現了謹慎性原則。比如,當換出資產發(fā)生減值時、要確認損失;而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價值時;則不確認收益。

  2、準則鼓勵正常的資產置換,但又防止企業(yè)通過資產交換虛列資產;虛計利潤及偷逃稅收。比如,為了改進生產條件而進行的固定資產與固定資產、庫存材料與固定資產等同類資產交換,不作銷售處理;而對不同類的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則視同銷售處理,需按規(guī)定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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