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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設備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2014-11-20 16:20 來源:廈門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您好,我司為港口碼頭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進行供配電增容項目購買的變壓器、開關柜等供配電設備的進項稅額能否進行抵扣?

答: 根據(jù)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上述供配電設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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