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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問答(十)

2016-04-20 09:1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91. 航空運輸企業(yè)的銷售額,是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航空運輸企業(yè)的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92.什么是娛樂服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yè)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93.什么是物流輔助服務?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 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94.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屬于物流輔助服務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不屬于物流輔助服務,應按照經濟代理服務征稅。

95.繼續(xù)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如何確認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繼續(xù)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經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以選擇以下方法之一計算銷售額: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計算當期銷售額時可以扣除的價款本金,為書面合同約定的當期應當收取的本金。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的,為當期實際收取的本金。

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9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播映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播映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9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99、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跨境服務中,與出口貨物有關的哪些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00、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哪些服務和無形資產,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電信服務;2.知識產權服務;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4.鑒證咨詢服務;5.專業(yè)技術服務;6.商務輔助服務;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8.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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