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重新修訂:調(diào)為1張主表3張附表
為落實資源稅改革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fā)布2016年第38號公告對原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原礦類稅目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精礦類稅目適用)、《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減免稅明細),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內(nèi)容主要包括五部分:
一是將原資源稅兩張納稅申報表修訂為一張主表、三張附表,既適用于從價定率征收的納稅人填報,也適用于從量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填報。主表反映從計稅依據(jù)(包括計稅銷售量、計稅銷售額)到應納稅額和應補(退)稅額的計算過程,簡明扼要。附表主要反映計稅依據(jù)的算過程以及減免稅項目有關情況,反映應稅產(chǎn)品銷售額需要折算、換算或者扣減運雜費、外購礦購進金額等情況。納稅人在填寫附表后,主表相關數(shù)據(jù)項由系統(tǒng)自動生成,無需納稅人再次填寫,僅需簽章確認(特殊情況下需要手工先填寫附表、再填寫主表的例外)。
二是將全部資源稅稅目(水資源除外)按征稅對象歸納為原礦和精礦兩大類稅目填報。同時明確:煤炭、原油、天然氣、井礦鹽、湖鹽、海鹽等稅目視同原礦類稅目填寫附表(一);以金錠和原礦加工品為征稅對象的稅目視同精礦類稅目填寫附表(二)。
三是納稅人開采原礦類稅目需要填寫附表(一),開采精礦類稅目需要填寫附表(二);兩類稅目均開采,則附表(一)、(二)均應填報。凡不涉及減免稅項目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寫附表(三)。從量計征資源稅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寫應稅產(chǎn)品銷售額之類的數(shù)據(jù)項。
資源稅申報表由過去的兩張主表修改為一張主表、三張附表,雖然表樣增多,但并沒有增加納稅人填寫申報表的工作量,同時又規(guī)范了資源稅納稅申報工作,符合征納雙方稅收風險防控的需要。
四是規(guī)范了油氣資源稅的填報。在附表(三)中,要求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減征比例按下列公式計算填寫:減征比例=(綜合減征率÷適用稅率)×100%;綜合減征率=適用稅率-實際征收率。
五是規(guī)范了煤炭資源稅的填報。在附表(一)中,比照其他礦產(chǎn)品設計了煤炭的平均選礦比,其計算公式為:平均選礦比=1÷平均綜合回收率;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shù)量÷入洗前原煤數(shù)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