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清償債務,個人股東有義務清償債務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有義務清償債務,否則,沒有義務清償債務。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號)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規(guī)定,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有義務清償債務,否則,沒有義務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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