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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方建設性融資需求過快增長,客觀上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債務。為控制債務規(guī)模、防范金融風險,中央下發(fā)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約束性措施,分級次、分年度摸清政府性債務的規(guī)模、結構,深入分析債務成因和償債風險,揭示和反映債務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促進規(guī)范政府性債務管理,提高債務資金使用效益,健全風險控制機制。
地方政府性債務聽起來與普通百姓關系不大,實際上關系密切。比如政府進行的項目建設,特別是民生工程,多是舉債而來。但是,地方政府借債不一定是壞事,關鍵是看效果。對于地方大力舉債而且多以土地作為抵押的情況,這種形式目前已經很普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整體風險還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尚沒有達到危機狀態(tài)。然而,現在也必須開始介入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以消除隱憂加強管理防范風險。針對大家普遍關心的“地方債有多大規(guī)模,將會造成什么風險”等問題,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規(guī)模到現在仍然沒有權威的統(tǒng)計數字。這主要是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認定標準還沒有形成一個共識,同時沒有統(tǒng)計指標體系。
從大量的審計信息中可以看出,一些地方政府性債務包袱日益沉重,債務風險日趨加大,給地方經費的持續(xù)發(fā)展帶來潛在的隱患。這是由于某些地市經濟基礎薄弱,自然環(huán)境惡劣,公共產品水平極其低下,經濟發(fā)展實力薄弱,產業(yè)結構單一,非農產業(yè)產出所占比重低下,地方經濟發(fā)展滯后,長期以來不斷投入發(fā)展,可產出效益不明顯,這是形成政府性債務的根本原因。另外,由于這些債務發(fā)生年代久遠,這期間單位領導及財務人員更迭頻繁,原欠債單位有的破產或改制,有的債務人已死亡或離開本地無法聯系,債權人模糊不清,合同約定的使用及還款計劃也不清楚,使債務清理核實起來很艱難。
通過進一步摸清地方政府性債務規(guī)模、結構、資金投向、管理現狀等情況,分析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償債責任歸屬,分類評價政府性債務的償債風險,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強和規(guī)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維護財政安全的審計意見和建議,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充分發(fā)揮審計在維護經濟安全、防范財政和金融風險、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方面的“免疫系統(tǒng)”作用。
一是嚴格控制政府性負債建設行為。對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由同級發(fā)展改革(計劃)、財政部門等對建設規(guī)模、籌資渠道、成本收益和償債資金來源等作評審論證,重大項目應通過社會聽證、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堅決杜絕盲目、違規(guī)舉債。
二是建立政府性債務歸口管理制度。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所屬單位舉債,在政府統(tǒng)籌安排下,由同級財政部門實行統(tǒng)一歸口管理,努力扭轉多頭舉債、權責不清、調控不力的局面。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資金審核,承擔本地政府性債務監(jiān)督管理的具體職責。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各級投資審批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
三是科學編制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各級政府根據建設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編制年度財政收支預算的同時,要編制統(tǒng)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明確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投資規(guī)模和償還本息等計劃。
四是著力完善政府性債務償還機制。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嚴格確定償債責任單位,確保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并按合同規(guī)定按期還本付息。沒有穩(wěn)定、可靠資金作還債保障的項目,各級政府不得負債建設。要設立相應的償債準備金。準備金數額一般為年初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的3%—8%,有條件的可適當提高提取比例。償債準備金由財政部門實行專戶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五是加強項目財務監(jiān)督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門要及時、準確地掌握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貸款及配套資金等的使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稽核檢查,實行過程控制,嚴防項目舉債突破計劃規(guī)模。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完成后,財政、發(fā)展改革(計劃)等部門要對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債務償還能力等進行全面的績效評價。
六是構建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體系。建立政府性債務報告制度,對本級政府性債務進行全面、分類統(tǒng)計,定期編制報告,由政府主要領導簽字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建立債務風險監(jiān)測指標體系,以負債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地區(qū)生產總值的比例)、債務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償債率(年度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等為重點,對政府性債務的規(guī)模、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和評估。其中,負債率不得超過10%,債務率不得超過100%,償債率不得超過15%。
七是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責任制,各級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政府性債務情況要納入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作為領導干部業(yè)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對未按規(guī)定舉借債務、違規(guī)對外擔保、截留挪用債務資金、未按計劃償還債務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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