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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安然事件看美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

來源: 蔣衛(wèi)平 馮萌 編輯: 2004/01/25 16:14:59  字體:

  隨著美國安然公司的破產,幾個月內數(shù)百億美元的股票市值化為烏有,大量的外部投資者蒙受了巨大損失。隨著調查的深入,人們開始對安然公司的治理結構提出了種種質疑,作為美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穩(wěn)定的三個重要支點——公司的管理層、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外部審計師——之一的審計委員會也受到了普遍的懷疑。

  美國公司治理模式下的審計委員會

  高質量的財務報告有助于增強市場的信心、有效地配置資源。然而隨著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越來越多的會計事項需要依賴會計人員的職業(yè)判斷,而這些判斷將對財務報告的質量產生影響,因此需要具有良好職業(yè)判斷能力的外部審計師和審計委員會對會計信息質量加以保障。在美國資本市場中,提供一份財務報表通常需要經過董事會(包括審計委員)、公司財務經理(包括內部審計師)以及外部審計師的三層復核,于是這三方力量構成了支撐透明、高質量的財務報表的三個支點。

  一般認為,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一個專門委員會(Subcommittee),通常全部由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的會計記錄和報告進行監(jiān)督和控制,從而確保股東的權益受到有效的保護。

  按照美國證券交易所相關規(guī)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而且至少有三名成員,同時應具備以下資格:(1)獨立于公司(Independent of the Company);(2)掌握一定財務知識(Financially Literate);(3)至少有一人具備會計或類似的專業(yè)知識(Accounting or Similar Expertise)。同時規(guī)定,無論何時公眾都能從公司獲得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委員會中每個成員的獨立聲明,以及其中某一委員不獨立的原因和方式;提供每個成員在會計、審計(包括審計師的復核服務)、財務、證券以及信息交流溝通方面的資格證明??梢姫毩⑿院蛯I(yè)財務知識是評價審計委員會成員資格的主要尺度。另一方面,SEC對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及其獨立性、在財務報告編制過程中所采取的程序、必要的文檔記錄等內容進行披露。

  按照美國獨立審計準則,在執(zhí)行監(jiān)管職能時,審計委員會應與公司管理層、獨立審計師就已審計過的財務報表進行討論;同時也應與獨立審計師就SASNo.61所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討論:(1)審計委員會應與公司內部的審計師以及公司外部的獨立審計師就審計范圍和他們各自的審計計劃加以討論。(2)審計委員會應與公司內部的審計師以及公司外部的獨立審計師在管理層到場或不到場的情況下,對他們各自的檢查結果、公司內控情況的評價以及公司財務報告的整體質量進行討論。(3)根據(jù)上述的復核和討論,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推薦,并經過董事會的批準,將公司審計過的財務報告列入公司當年向股東公布的年報以及每年12月31日用10-K提交給SEC的年度報告中。

  由此可以看出,審計委員會不完全獨立于董事會展開運作,而是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一般而言,審計委員會所提出的一些問題,需要通過董事會的表決才能付諸實施;然而,隨著經濟業(yè)務的不斷復雜化,在會計處理、審計、財務報告審核等方面,董事會更加依賴審計委員會。而公司每日的經營是由管理層負責,審計委員會并不參與到企業(yè)的日常管理中去;管理層的高級官員們必須接受他們的直接詢問、監(jiān)控、評估,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要接受直接的指示。所以,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幫助董事會監(jiān)管公司的財務報告程序;而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編制及其報告、內控系統(tǒng)負主要的責任;獨立審計師負責審計公司的財務報表,并對該報表是否遵守了美國公認會計準則發(fā)表意見。

  安然事件所暴露的問題

  在這樣的制度框架下,安然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為什么沒有能夠發(fā)揮它的功能呢?筆者認為主要的問題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審計委員會成員持股計劃

  在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獨立董事持股是作為保證其獨立性的必要條件提出的。美國最大的退休基金(CalPERS)。在《美國公司治理原則》一文中提到:“治理結構中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獨立性是保證公司治理可靠性(Accountable)的重要基石,因此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該全部由獨立董事當任,……在獨立董事的薪酬中,公司股票應該占有很大的份額?!备鶕?jù)Pearl Meyer & Partners薪酬咨詢公司的調查,全美排名前200位的公司,其中的99%采用股票來給董事支付薪酬,62%采用股東權益來支付薪酬。然而在安然事件中,這種觀點似乎受到了挑戰(zhàn)。

  SEC嚴格禁止外部審計師擁有其客戶公司的股票,以保證其獨立性;然而審計委員會成員卻和其他董事一樣,可以接受股票薪酬。安然公司的審計委員會的6名成員中有一半擁有將近10萬股安然公司的股票,市價高達750萬美元。我們可以設想,當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在事前發(fā)現(xiàn)安然公司存在的問題,考慮到這些問題可能引發(fā)的后果,按照上述激勵機制,他們或許更可能向管理層提出質疑,督促安然公司管理層及時調整過于激進的融資策略,保證公司價值的持續(xù)增長;而當審計委員會在事后發(fā)現(xiàn)安然公司管理層存在的問題,如果責令其管理層對表外合伙企業(yè)所隱含的風險加以詳細披露,勢必導致股票價格下跌,同樣也會使自己口袋中的股票貶值。

  正如我們所料想的,審計委員會在這個問題上保持了沉默,而且委員會的3個成員在虛構的財務報表被揭穿之前,伙同安然公司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向不知情的社會公眾出售了價值11億美元合計1730萬股的股票。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董事持有股票不一定必然導致董事們將股東的利益放在首位;在一定條件下,還可能會事與愿違,使獨立董事對該追究的問題視而不見。

  二、審計委員會成員獨立性的披露規(guī)則存在不足

  審計委員會的成員與安然公司的財務往來也損害了其獨立性。根據(jù)現(xiàn)有的調查,審計委員會的一些成員與安然公司存在以下微妙關系:

 ?。?)自1999年以來,安然的主席Kenneth Lay通過其基金會向德克薩斯大學的M.D,Anderson癌癥中心累計捐贈T3321 50美元;而也就是從那時起,該中心的主席John Mendelsohn成為了安然的獨立董事。

 ?。?)安然公司以及Kenneth Lay的家族基金會給George Mason University的Mercatus中心捐贈了50000美元,而中心的負責人Wendy Lee Gramm實際上從1993年就開始擔任獨立董事。

 ?。?)自1993年Wendy Lee Gramm成為安然公司的獨立董事開始,安然及其雇員們就為其丈夫Phil Gramm參議員進行政治捐款。

  但是問題在于,根據(jù)SEC現(xiàn)行的披露準則,安然并不需要披露上述在形式上獨立、但實質上并不獨立的諸多董事和公司的關系?;蛟S正是因為審計委員會與安然公司缺乏實質上的獨立性,才導致了他們對管理層的問題熟視無睹。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應該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審計委員會成員與公司是否有經濟往來,以及經濟往來的性質。根據(jù)投資者責任研究中心(Investor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Center)的一次調查,如果按此規(guī)定披露,1200家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中大約有30%不具備實質上的獨立性。

  事實上,美國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一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藍帶委員會(Blue Ribbon Committee)早在1999年6月就對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做出解釋,并詳細列示五種具體情況下的判定方法;進而根據(jù)其建議,SEC在2000年又增加了新的要求。但是,從安然事件中可以看到,獨立性的真正貫徹還需要依靠立法、監(jiān)管、自律等諸方面的共同努力。并且在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披露方面,應該采用更加科學的方法和規(guī)范,進一步突出“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三、對審計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規(guī)定的漏洞

  安然公司詳盡披露了有關董事會成員的資格情況。按照目前的規(guī)定,安然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在資歷上完全是合格的,有些甚至超出了1999年SEC提出的要求。安然審計委員主席Robert K.Jaedicke在斯坦福大學會計系執(zhí)教30年;Ronnie C.Chan和Paulo V.Ferraz Pereira為行政主管;Mendelsohn為大學癌癥研究中心的負責人;Gramm為經濟學家;而Wakeham現(xiàn)就任于英國國會上議院。

  然而,作為一個整體,他們事實上卻無法破譯安然公司盤根錯節(jié)的表外融資業(yè)務,而正是這些業(yè)務使安然成功地隱藏了負債、虛增了利潤。例如Jaedicke先生,72歲,退休十多年,年邁體弱,已經無法理解復雜的融資戰(zhàn)略。而正是這些高風險的融資活動構成了安然破產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見,以“具備一定財務知識”作為對現(xiàn)代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要求,顯得過于寬泛。

  面對經濟業(yè)務的日新月異以及復雜程度的不斷加深,專業(yè)知識也需要不斷更新。即使是目前能夠勝任,也未必能保證將來能夠勝任。對審計委員會成員資格的規(guī)定不應該是一個靜態(tài)的指標,而應該是一個不斷發(fā)展、不斷更新的過程。

  幾點啟示

  從我國證券市場上發(fā)生的“紅光實業(yè)”、“鄭百文”、“ST猴王”等一系列事件不難看出,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還存在著比較嚴重的不足,因此,中國證監(jiān)會試圖引入英美模式中的獨立董事制度?!蛾P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提到:上市公司必須聘任獨立董事,人數(shù)需占董事會成員的l/3以上。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占有1/2以上的比例。

  2002年1月由證監(jiān)會、國家經貿委聯(lián)合發(f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獨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zhàn)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shù)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yè)人士。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jiān)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

  目前我國正在推廣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美國經驗,但是安然事件的發(fā)生,使我們在承認美國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方面具有合理性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其中所暴露的問題。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提出以下幾方面建議:

  1.對審計委員會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嚴格有效地披露,披露的重點應該包括其成員的獨立性、專業(yè)勝任能力、公司判定標準以及例外情況等內容。

  2.專業(yè)勝任能力中只有“會計專業(yè)人士”,過于籠統(tǒng),需要進一步明確一些容易衡量的標準。

  3.僅僅根據(jù)“獨立董事應獨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獨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職務”的規(guī)定,很難有效判斷其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是否真正獨立。因此對于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應該有更加明確的規(guī)定,包括獨立性的一般定義。例如CalPERS給出的獨立董事的定義就相對具體:在過去5年內沒有在該公司內擔任經營性職位;本人不是該公司的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咨詢人員,同時也未與提供上述咨詢活動的公司發(fā)生關聯(lián);與公司以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個人的服務活動協(xié)議;不與得到公司重要捐贈的非盈利機構發(fā)生關聯(lián);在過去5年內,沒有和公司發(fā)生過按照SEC規(guī)定需要在S—K表上進行披露的商業(yè)往來;不受雇于有公司經理人員擔任董事的上市公司;不是滿足上述關系人士的家庭成員。

  4.僅僅以“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shù)并擔任召集人”來保證審計委員會運作的獨立性是遠遠不夠的,應該規(guī)定公司對保證其獨立性的公司章程進行披露,并且規(guī)定一系列的最基本要求。

  5.對于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薪酬狀況以及持股狀況(包括其交易)應該有詳細的規(guī)定和披露規(guī)則,同時對于其在職期間轉讓公司股票應該給予嚴格的限制。

  6.審計委員會的運作規(guī)范規(guī)定比較抽象,為了保證其工作質量以及評價責任,應建立一套更加具體的行為框架,有學者提出以下的框架:(1)關注準則:理解如何才能滿足一般法理上所指的義務和責任:業(yè)務的判斷原則、舞弊、受托責任、獨立性。(2)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資格。(3)要考慮審計委員會成員過去、現(xiàn)在的工作經歷,以及他們在會計、審計、財務報告、與投資者溝通等方面的教育經歷和資格。(4)使用符合性測試:采用恰當?shù)膶徲嬑瘑T會符合性測試以及投資者溝通方法來履行職責,幫助診斷并解釋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必要的業(yè)務判斷,增加股東價值。鑒于活動范圍之廣,審計委員會應該仔細考慮哪些符合性測試在當前環(huán)境下是最有益的;即使采用了外部的法律咨詢,委員會至少應該采用一個符合性測試來確認、調查以及評估某些事項。(5)使用審計委員會章程:采用一個法律上有效的章程,規(guī)定審計委員會承擔的責任范圍、限制不合理的預期。(6)使用會議計劃:準備會議計劃,對法律上要求解釋的行為和事件加以說明,對審計委員會進行了主觀判斷的事項加以說明,對違規(guī)行為加以披露、調查并在某些情況下作一些審計委員會認為是正確的決定。(7)及時的更正、澄清以及補救措施。(8)文件保存:對事件及所采取的行動作謹慎的紀錄。

  7.鑒于審計委員會不僅對內負責,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還要對外負責,其行為可能產生較大的經濟后果(如在安然事件中),因此,在特定環(huán)境下,內部審計委員會是否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需要進一步的探討。

  在日益復雜的經濟環(huán)境下,在公司內部設立例如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機構(或人員),作為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對于緩解信息不對稱、保護投資者利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無論這樣的機構以怎樣的形式存在,其獨立性和專業(yè)勝任能力都是需要強調的首要素質,美國制度規(guī)范的重點是這兩個方面,安然事件暴露出的同樣是這兩個方面的問題。同時,鑒于內部審計委員會(或其他完成類似職能的機構)所處的特定位置(既受到一定的外部規(guī)范,同時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遵守內部的章程),完善相應的準則、在必要的程度上明確其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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