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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原則應(yīng)該及早推行

2011-9-1 11:39 證券時報網(wǎng) 【 】【打印】【我要糾錯

  9月1日是修訂后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的日子,3500元個稅起征點(免征額)使得繳納個稅的人數(shù)由8400萬銳減至2400萬,從中受益的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政府財政收入則因此一年減少1600億元左右。不過,相對于今年有望超過10萬億元的財政收入總額,1600億元只能算是小菜一碟,正如許多專家所言,個稅法修訂只是稅制改革萬里長征邁出了第一步,深化稅制改革依然任重而道遠。

  減輕稅負以藏富于民,讓稅收更加合情合理,自然是民眾對于稅制改革的最大訴求。要讓稅收更加合情合理,首先要讓稅收更加合法,在這方面有一個好消息傳來:財政部日前公布的一個意見提出,將結(jié)合稅制改革,進一步推進稅收立法,按照成熟一個出臺一個的原則,逐步將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稅收法定”是各國稅制的一個通行原則,這里的“法”專指法律,在我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quán)制定法律。稅收是政府伸手向老百姓收錢,這是國家大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所以稅收應(yīng)當“法定”,征哪些稅、怎樣征、征多少等問題,應(yīng)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充分征求民意的基礎(chǔ)上出臺相關(guān)法律。只不過,由于歷史和現(xiàn)實的多種原因,中國稅制的一大特色是,很多稅收的依據(jù)不是法律,而是國務(wù)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稅收條例或暫行條例。目前我國稅收體系中有幾十個稅種,但除了所得稅、船稅等極少數(shù)稅種制定了法律,絕大多數(shù)稅種都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比如最近輿論熱議的產(chǎn)“加名稅”,所依據(jù)的就是《契稅暫行條例》。

  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征哪些稅、征多少稅,固然有多種歷史和現(xiàn)實原因,但其弊端顯而易見。其一,政府難免有擴大自身收入、向民眾多征稅的沖動,這種沖動必須受到人大的遏制,即由人大決定政府可以征哪種稅、征多少稅。否則,由政府自行確定稅種和稅額,難免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導(dǎo)致民眾稅負繁重,而太有錢的政府往往不懂得厲行節(jié)約。“稅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其對于減輕民眾稅負的意義,在去年車船稅立法、今年個稅修法過程中都有充分體現(xiàn),讓民眾感受深刻,倘若沒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把關(guān),兩部稅法可能不會達致圓滿的結(jié)果。

  其二,很多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是十幾年前甚至幾十年前制定的,當時“開門立法”的意識缺失,征求社會意見的程序缺失,導(dǎo)致一些條例和暫行條例的民意含量嚴重不足,甚至被塞進部門利益的“私貨”,其合理性越來越受到質(zhì)疑。

  其三,有的稅收暫行條例“暫行”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難以適應(yīng)社會發(fā)展實際。比如《契稅暫行條例》是1997年制定的,當時住房市場化改革尚未全面推行,個人住房權(quán)屬轉(zhuǎn)移(加名、贈與)遠沒有現(xiàn)在這樣復(fù)雜,現(xiàn)在的“加名稅”之爭,可謂是老條例遇到了新問題。

  其四,一些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與法律(上位法)規(guī)定不相符,條例與條例之間也存在沖突。仍以“加名稅”為例,按照《繼承法》,繼承配偶的房產(chǎn)不需要另繳契稅,為什么夫妻之間房產(chǎn)加名、贈與要另征契稅呢?這兩種情況并無本質(zhì)的區(qū)別。

  制定一個條例或暫行條例就可以向老百姓征稅,這種方式不應(yīng)再繼續(xù)下去了,將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經(jīng)過“人大關(guān)”(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民意關(guān)”(征求社會意見)的錘煉,這樣的稅收才會更加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更能贏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將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可以說是彌補歷史欠賬,彌補這個歷史欠賬的關(guān)鍵是決心和誠意,只要有了決心和誠意,很多稅收立法的條件就會早日成熟;若缺少決心和誠意,則很多稅收立法的條件總也成熟不了。希望在稅收條例和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的過程中,“稅收法定”原則能夠真正在中國落地生根。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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