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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法一》微學習筆記:應納稅額的計算(一)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09 09:07:14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第二章增值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一)

——銷項稅額時間界定:

關于銷項稅額的“當期”規(guī)定(即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總的要求是:銷項稅計算當期不得滯后。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有以下兩個方面: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具體時間:“增值稅納稅人義務發(fā)生時間”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發(fā)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fā)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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