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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糧食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3000元;銷售啤酒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232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21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2021年10月,該酒廠單獨收取啤酒箱的含稅租金5000元;當月該酒廠還銷售高端紅酒(使用特制酒瓶),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中紅酒定價20000元,酒瓶定價2000元。就上述業(yè)務,計算該酒廠2021年10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3 12/29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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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業(yè)務,計算該酒廠2021年10月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50000+3000/1.13+23200/1.13+5000/1.13+20000+2000)*13%=
2023 12/2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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