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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持有某其他權益工具投資(原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為80 000元,2016年末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為100 000元;甲公司2016年因產品售后服務確認了100 000元的預計負債。除上列項目外,甲公司其他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不存在差異。甲公司2016年的會計利潤為600 000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期初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均無余額。 要求: (1)計算下列項目金額: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和所得稅費用; (2)編制確認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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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19 16:11
鄭裕期
2020 03/19 16:20
1)
其他權益工具投資:
賬面價值=100000
計稅基礎=80000
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20000*25%=5000
預計負債
賬面價值=100000
計稅基礎=100000-100000=0
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25%=25000
應交所得稅=(600000-20000+100000)*25%=170000
所得稅費用=170000+(5000-25000)=150000
2)
借:所得稅費用 170000+5000-25000=15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7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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