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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稅收滯納金問題的政策解析

2017-06-12 14:49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稅收上的滯納金,是指在納稅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和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情況下,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額外按日加收的滯納金,實質上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占用國家稅款的一種補償,具有處罰的性質。下面老顧幫大家梳理了一下關于收稅滯納金的相關政策,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加收滯納金的法規(guī)依據(jù)

1、《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這個規(guī)定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級次,明確了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

那么上述征管法規(guī)定中“限期繳納”這個期限到底是多少時間呢?根據(jù)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和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情況下,由稅務機關發(fā)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以上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款明確了加收滯納金的政策依據(jù)和起止時間。那么有沒有哪些情況,是可以依法不加收滯納金呢?

二、依法不加收滯納金的情形

在《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只明確了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并沒有關于滯納金免征和減征的規(guī)定,但是在哪些特殊的情況下,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可以依法不加收滯納金呢?根據(jù)上述征管法、其他稅法的規(guī)定和總局的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有關規(guī)定,分析如下:

1、納稅人沒有自行申報義務,取得所得全部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情形

依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和國稅發(fā)[2006]162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說,個人納稅人除上述規(guī)定情形之外,取得的其他所得稅法并未明確個人需要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那么就不存在“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問題。因此,稅務機關在向個人追繳少繳的稅款時,不能加收滯納金。

比如:個人某納稅年度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非兩處以上取得)、勞務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利息所得合計在12萬元以下的,其中如果有扣繳義務人少扣個人所得稅,導致該個人少繳個稅所得稅款的,稅務機關只向個人追繳其少繳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如果稅務機關通知該個人限期繳納稅款,而個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則可以從滯納稅款之日期起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補扣并按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情形

前述《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應當加收滯納金,是說扣繳義務人已扣稅款而未按規(guī)定期限解繳,應該從滯納稅款之日期加收滯納金;如果屬于應扣未扣稅款,但在自查或者被查后補扣稅款并按期解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guī)定,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目前《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是: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即稅務機關可以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罰款,但不能加收滯納金。

3、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情形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此處“稅務機關的責任”一般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執(zhí)法不當,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情形。雖然規(guī)定很明確,但是在實務中,要想舉證證明“稅務機關的責任”的存在是比較困難的。對于因為稅務機關納稅申報系統(tǒng)故障或者停機原因,導致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未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的,這種明顯就屬于稅務機關的責任。對于其他的情況,要想由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舉證證明“稅務機關的責任”就真的是很困難了,因此,實務中有少數(shù)辦稅人員在咨詢稅務機關疑難問題或者申報填寫時,通過錄音的形式保留證據(jù),以免自己將來被加收滯納金。

4、經批準延期申報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情形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guī)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中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稅款結算的,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

同時,該文件還規(guī)定:經核準預繳稅款之后按照規(guī)定辦理稅款結算而補繳稅款的各種情形,均不適用加收滯納金的規(guī)定。在辦理稅款結算之前,預繳的稅額可能大于或小于應納稅額。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 作者:老顧(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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