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成套監(jiān)控設備,用于生產(chǎn)車間、辦公樓及倉儲場地的監(jiān)控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設備主要包括:攝像頭、傳輸線纜、信號中斷器、計算機、主控室顯示屏組及操作臺等。若購入上述設備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的進項稅額哪些可以抵扣?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zhuǎn)讓無形資產(chǎn)、銷售不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chǎn)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zhì)、形狀改變的財產(chǎn),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diào)、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