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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如何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

來源: 北京稅務局 編輯: 2019/08/08 11:08:45 字體:

問: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么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統(tǒng)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tǒng)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guī)定,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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