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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數月補發(fā)工資怎樣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7-07-19 15:13 來源:青海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青海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fā)工資等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年度第2號)自2017年2月26日起規(guī)定:“一、企業(yè)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yè)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并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fā)工資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納稅人由于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guī)定標準調資補發(fā)以往月份工資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將補發(fā)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取得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的補發(fā)工資,應將補發(fā)工資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對于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目標責任考核工資、獎勵工資、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guī)定,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納稅人取得的取暖費可按照取暖期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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