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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否視同銷售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2017-04-11 14:5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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