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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核算有何要求?

2015-10-29 13:52 來源:山東省國稅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核算有何要求?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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