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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車公用費用稅前扣除需要哪些憑證

2015-07-07 09:42 來源:南京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你好,我單位租用了部分員工的車輛,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租金支付形式和金額,請問支付給員工的車輛租金在稅前扣除時,還需要什么憑證?

答:根據(jù)《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蘇地稅規(guī)[2011]13號)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員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yè)使用,企業(yè)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租賃費,以發(fā)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于個人將車輛出租給單位使用,應到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另外,在此特別提醒,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等不得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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