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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房產要賣掉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2015-03-17 11:56 來源:膠東在線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網(wǎng)友:在我名下有房產(我和丈夫的共同財產,2002年購買的房改房,丈夫去世后我繼承的,)共55平米,2013年辦理了繼承過戶手續(xù),現(xiàn)在想把房賣了,是否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煙臺市地稅局回復: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172號文,繼承的房產以其發(fā)生繼承行為前的購房時間來確定,所以該房產以當時房改時取得的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

根據(jù)財稅字[1999]27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個人轉讓自用五年以上,并 且是家庭(夫妻雙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若您名下再無其他住房,那么現(xiàn)在將住房出售,則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免征政策。若有不明,請撥打地稅咨詢電話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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