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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在準備同期資料時涉及的相關法律責任有哪些

2015-04-07 08:44 來源:天津和平區(qū)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企業(yè)在準備同期資料時涉及的相關法律責任有哪些?

  答:企業(yè)未保存同期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

  企業(yè)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yè)務往來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企業(yè)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5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適用于《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09〕2號)第107條第(二)項規(guī)定,即:

  “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對企業(yè)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交易補征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文件依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105條、第106條、第10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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