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企業(yè)為員工提供的工作餐是否視同銷售
餐飲企業(yè)一般會給員工免費提供工作餐,那么在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上屬于視同銷售嗎?我們來具體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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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條規(guī)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餐飲企業(yè)給員工免費提供的工作餐屬于“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那么餐飲企業(yè)給員工免費提供的工作餐對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從業(yè)務性質分析來看,餐飲企業(yè)給員工免費提供的工作餐屬于集體福利,其對應的進項稅不得抵扣,但有稅務機關明確可以抵扣,實務操作中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安徽國稅《生活服務業(yè)營改增熱點難點問題(一)》
1.餐飲企業(yè)為其員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為視同銷售處理,還是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若餐飲企業(yè)為員工提供婚宴等與受雇或履職無關的服務,餐飲企業(yè)是作為視同銷售處理,還是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答:餐飲企業(yè)為員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稅,暫不需要作進項轉出處理。餐飲企業(yè)為員工提供婚宴等與受雇或履職無關的服務,企業(yè)員工是購買企業(yè)餐飲服務的消費者,企業(yè)應按提供服務實際收取的價款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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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餐飲企業(yè)給員工免費提供的工作餐是否屬于餐飲企業(yè)將勞務用于職工福利視同銷售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呢?不同稅務機關也有不同的答復,如陜西稅務明確企業(yè)所得稅不屬于視同銷售,福建稅務和廈門稅務明確企業(yè)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實際操作中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確認。
1.陜西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陜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2019年9月11日對于“餐飲連鎖企業(yè)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稅與所得稅上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的回復。
問題內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連鎖餐飲企業(yè),每天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相當于給員工的一種福利,那么增值稅與所得稅上是否需要視銷售呢?
答復內容: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都不屬于視同銷售。
2.福建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福建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2019年9月9日對于“餐飲連鎖企業(yè)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稅與所得稅上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的答復。
問題內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連鎖餐飲企業(yè),每天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相當于給員工的一種福利,那么增值稅與所得稅上是否需要視銷售呢?
答復內容:
您好,貴公司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上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文件依據(jù):
一、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條規(guī)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br/>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br/>3.廈門稅務
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廈門市稅務局2019年9月9日對于“餐飲連鎖企業(yè)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稅與所得稅上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的答復。
問題內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連鎖餐飲企業(yè),每天免費為員工提供工作餐,相當于給員工的一種福利,那么增值稅與所得稅上是否需要視銷售呢?
答復內容:
一、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因此,增值稅無需視同銷售。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yè)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李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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