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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贈送禮品應明確個人所得稅征免界限

2015-04-15 10:52 來源:江蘇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案情簡介:稅務部門在對某商貿有限公司2011年履行納稅義務情況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在五一、中秋、十一等多場促銷活動中,對會員消費除采取滿額贈禮活動外,還對消費一定金額以上會員組織抽獎(如五一促銷中,對消費滿588元會員抽取麗江豪華游),未按規(guī)定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責令該商貿有限公司就抽獎活動贈送禮品事項補扣繳個人所得稅56700元,并作出相應處罰。

稅法分析: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促銷展業(yè)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xiàn)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yè)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企業(yè)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yè)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則取得禮品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yè)代扣代繳:企業(yè)在業(yè)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yè)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該商貿有限公司在促銷活動中,對滿額贈禮方式送出的禮品無需扣繳個人所得稅,而對消費一定金額以上會員組織抽獎送出的禮品,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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