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yè)的境內代表處,按經費換算應納稅所得是否考慮增值稅
答:不考慮增值稅。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 )規(guī)定,《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10〕18號文件印發(fā))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答:不考慮增值稅。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 )規(guī)定,《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10〕18號文件印發(fā))第七條第一項第1目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修改為: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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