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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五部門發(fā)布《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

2016-02-23 09:44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日前,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聯(lián)合印發(fā)《口岸進境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shù)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國務院同意在廣州白云、杭州蕭山、成都雙流、青島流亭、南京祿口、深圳寶安、昆明長水、重慶江北、天津濱海、大連周水子、沈陽桃仙、西安咸陽和烏魯木齊地窩堡等機場口岸,深圳福田、皇崗、沙頭角、文錦渡口岸,珠海閘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陸口岸各設1家口岸進境免稅店。

根據(jù)《辦法》,口岸進境免稅店的適用對象是尚未辦理海關進境手續(xù)的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和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憑證購買;未搭乘公共運輸交通工具的,進境旅客持進出境有效證件購買。進出境有效證件指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往來臺灣通行證。購物應按規(guī)定取得購物憑證。

關于免稅購物金額,《辦法》指出,在維持居民旅客進境物品5000元人民幣免稅限額不變基礎上,允許其在口岸進境免稅店增加一定數(shù)量的免稅購物額,連同境外免稅購物額總計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

《辦法》要求,進境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后,由本人隨身攜帶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稅店又有進境免稅店,進境旅客在出境免稅店預訂寄存后,在進境時付款提取的,視為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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