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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全文發(fā)布 明確稅收法定

2015-03-18 16:55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3月18日,新華社發(fā)布《立法法》全文,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立法法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善立法體制,發(fā)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規(guī)的程序,加強備案審查,對司法解釋的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等。其中,對立法體制的規(guī)定作了如下修改:實現(xiàn)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賦予設區(qū)的市地方立法權,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部門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權限進行規(guī)范。

  修改后的立法法分為“總則”“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適用與備案審查”“附則”等6章,共計105條。

  其中,第八條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必須制定法律。

  以下為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ㄒ唬﹪抑鳈嗟氖马棧

 。ǘ└骷壢嗣翊泶髸、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ㄈ┟褡鍏^(qū)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qū)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ㄎ澹⿲裾螜嗬膭儕Z、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惙N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ㄆ撸⿲Ψ菄胸敭a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ㄊ┰V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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