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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2006-10-15 15:1 《中國農(nóng)業(yè)會計》·黃偉紅 【 】【打印】【我要糾錯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有關(guān)其他所得。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須按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只允許采用一次);另外取得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由于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并且稅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導致月收入與年終一次性收入之間可以通過預發(fā)年終獎、其他獎等人為調(diào)節(jié),調(diào)節(jié)月收入與年終一次性收入的納稅稅率,調(diào)節(jié)年稅額負擔,也就是說可以通過納稅籌劃找到年納稅額最低的月收入和年終一次性收入的發(fā)放形式,達到年納稅最低的目的。下面筆者分別對不同年收入進行納稅籌劃,供大家參考。假設納稅人每月工資、薪金所得為A(含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不含稅法規(guī)定給予減免稅的所得),并且每月相同,年終一次性獎金為B,全年所得為C,C=12A+B,單位元。

  一、全年所得C≤19200

  假設(一):不發(fā)年終獎,則月所得A≤1600,減費用扣除額1600后,月應納稅所得額≤0.年應納稅額為零。

  假設(二):減少月所得X,作為年終獎金,則月所得小于1600,年終獎金B(yǎng)=12X,當年終獎金和月所得之和小于等于費用扣除額1600時,年應納稅額=0,否則>0.

  從上述假設可以得出,在全年工資、薪金所得C≤19200的情況下,以不發(fā)年終一次性獎金,或以年終一次性獎金和月所得之和不超過1600的形式發(fā)放,全年應納稅額為零。

  二、全年所得19200<C≤25200

  假設(一):月所得A=1600,則0<B≤6000.全年應納稅額=B×5%=(C-12A)×5%=(C-19200)×5%=C×5%-960.

  假設(二):在假設(一)基礎上減少月所得X,增加年終一次性獎金,則年終一次性獎金為B+12X,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所得=B+12X-X=B+11X,全年應納稅額增加。

  假設(三):在假設(一)基礎上增加月所得X,減少年終一次性獎金,則月所得1600<A+X≤2100,年終獎B-12X<6000,全年應納稅額=X×5%×12+(B-112X)×5%=B×5%=C×5%-960,全年應納稅額不變。

  從上述假設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19200<C≤25200的情況下,只要同時滿足1600≤月所得≤2100,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不管如何發(fā)放,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5%與960的差。

  三、全年所得25200<C≤31200

  假設(一):月所得A=2100,則B≤6000.全年應納稅額=500×5%×12+B×5%=(C-12A)×5%+300=(C-25200)×5%+300=C×5%-960.

  假設(二):在假設(一)基礎上減少月所得X,增加年終一次性獎金。若X<500,則(A-X)>1600,此時若年終獎金B(yǎng)+12X仍≤6000,全年應納稅額=(500-X)×5%12+(B+12X)5%=B×5%+300=C×5%-960,全年應納稅額不變;此時若年終獎金(B+12X)>6000,稅率變?yōu)?0%,全年應納稅額增加。若X≥500,則月所得≤1600,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同理,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變?yōu)?0%,全年應納稅額增加。全年應納稅額=(B+12X+A-X-1600)×10%-25=B×10%+11X×10%+25=B×5%+B×5%+11X×10%+25>(C-25200)×5%+6000×5%+25+11X×10%=C×5%-935+11X×10%.

  方案(三):假設在方案(一)基礎上增加月所得X,減少年終一次性獎金,則月所得>2100,年終一次性獎金小于6000,月所得稅率變?yōu)?0%,年應納稅額增加。全年應納稅額=(500+X)×10%×12-25×12-25×12+(B-12X)×5%=B×5%+12X×5%+300=(C-25200)×5%+12X×5%+300=C×5%-960+12X×5%.

  從上述假設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25200<C≤31200的情況下,只要同時滿足1600<月所得≤2100,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5%與960的差。

  四、全年所得31200<C≤49200

  假設(一):月所得A=2100,則6000<B≤24000.全年應納稅額=500×5%×12+B×10%-25=(C-25200)×10%+275=C×10%-2245.

  假設(二):在假設(一)基礎上減少月所得X,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則(B+12X)>6000,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可能仍為10%,可能變?yōu)?5%,而減少部分的原稅率為5%,甚至為不用納稅部分,因此全年應納稅額將增加。

  假設(三):在假設(一)基礎上增加月所得X,減少年終一次性獎金。若(B-12X)>6000,則月所得2100<(A+X)<3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稅率為10%,年終一次性獎金減少部分稅率也為10%,全年應納稅額不變,全年應納稅額=(500+X)×10%×12-25×12+(B-12X)×10%-25=B×10%+275=(C-25200)×10%+275=C×10%-2245;若(B-12X)=6000,月所得2100<(A+X)≤3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稅率為10%,年終獎金稅率變?yōu)?%,全年應納稅額減少。全年應納稅額=(500+X)×10%×12-25×12+6000×5%=12X×10%+600=(C-25200-6000)×10%+600=C×10%-2520;若(B-12X)<6000,則X>1500,月所得(A+X)>3600,全年應納稅額=(500+X)×15%×12-125×12+(B-12X)×5%=12X×10%+B×5%-600>(C-25200)×5%+12×1500×10%-600=C×10%-C×5%-60>C×10%-49200×5%-60=C×10%-2520.

  從上述假設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31200<C≤49200的情況下,年終一次性獎金按6000發(fā),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10%與2520的差。

  五:全年所得49200<C≤54700

  假設(一):月所得A=3600,則6000<B≤11500.全年應納稅額=2000×10%×12-25×12+B×10%-25=B×10%+2075=(C-43200)×10%+2075=C×10%-2245.

  假設(二):在假設(一)基礎上減少月所得X,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若X<1500,B+12X≤24000,則月減少部分的稅率為10%,年終一次性獎金增加部分的稅率也為10%,全年應納稅額不變;若X<1500,B+12X>24000,則月減少部分的稅率為10%,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變?yōu)?5%,增加部分的稅率也為15%,全年應納稅額增加;若X=1500,則B+12X>24000,同理,全年應納稅額增加;若X>1500,則月減少部分的稅率一部分為10%,一部分為5%,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變?yōu)?5%,增加部分的稅率也為15%,全年應納稅額增加。

  假設(三):在假設(一)基礎上增加月所得X,減少年終一次性獎金。若此時(B-12X)>6000,年終獎金稅率不變,月所得3600<(A+X)<6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稅率為15%,全年應納稅額增加;若繼續(xù)增加月所得使(B-12X)=6000,年終獎金稅率由10%變?yōu)?%,月所得3600<(A+X)<6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稅率為15%,全年應納稅額=(2000+X)×15%×12-125×12+6006×5%=12X×10%+2400=(C-43200-6000)×15%+2400=C×15%-4980=C×10%-2245+C×5%-2735≤C×10%-2245,年應納稅額減少;若繼續(xù)增加月所得使(B-12X)<6000,年終獎金稅率不變,為5%,月所得增加部分稅率大于5%,全年應納稅額比(B-12X)=6000時增加。

  從上述假設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49200<C≤54700的情況下,年終一次性獎金按6000發(fā),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15%與4980的差。

  六、全年所得54700<C≤67200

  假設(一):月所得A=3600,則11500<B≤24000.全年應納稅額=2000×10%×12-25×12+B×10%-25=C×10%-2245.

  假設(二):在假設(一)基礎上減少月所得X,作為年終一次性獎金。若X<1500,B+12X≤24000,由于稅率不變,均為10%,全年應納稅額不變;若X<1500,B+12X>24000,年終獎金稅率變?yōu)?5%,全年應納稅額增加;若X≥1500,B+12X>24000,同理全年應納稅額增加。

  假設(三):在假設(一)基礎上增加月所得X,減少年終一次性獎金。若此時(B-12X)>6000,年終獎金稅率不變,為10%,月增加部分的稅率變?yōu)?5%,全年應納稅額將增加;若繼續(xù)增加使(B-12X)=6000,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由10%變?yōu)?%,月增加部分的稅率仍為15%,全年應納稅額=(2000+X)×5%×12-125×12+6000×5%=12X×15%+2400=(C-43200-6000)×5%+2400=C×10%-2245+C×5%-2375>C×10%-2245,全年應納稅額增加;若繼續(xù)增加使(B-12X)<6000,同理全年應納稅額繼續(xù)增加。

  從上述假設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54700<C≤67200的情況下,同時滿足2100<月所得≤3600,年終一次性獎金≤24000時,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10%與2245的差。

  七、全年所得67200<C≤103200

  假設(一):月所得A=3600,則24000<B≤60000.全年應納稅額=2000×10%×12-25×12+B×15%-125=B×15%+1975=(C-43200)×15%+1975=C×15%-4505.

  假設(二):在假設(一)基礎上減少月所得X,增加年終一次性獎金,月所得減少部分的稅率為10%,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稅率為15%,甚至將變?yōu)?0%,增加部分稅率也為15%,或20%,全年應納稅額增加。

  假設(三):在假設(一)基礎上增加月所得、X,減少年終一次性獎金。若此時(B-12X)>24000,年終獎金稅率不變,為15%,月所得3600<(A+X)<6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的稅率也為15%,全年應納稅額不變;若繼續(xù)增加使(B-12X)=24000,年終獎金稅率由15%變?yōu)?0%,月所得(A+X)≤6600,月所得增加部分的稅率為15%,全年應納稅額減少,全年應納稅額=(2000+X)×15%×12-125×12+24000×10%-25=12X×15%+4475=(C-43200-

  24000)×5%+4475=C×15%-5605;若繼續(xù)增加使(B-12X)<24000,年終獎金稅率不變,為10%,而月所得增加部分的稅率大于10%,全年應納稅額比(B-12X)=24000時增加。

  從上述假設可以得出,在全年所得67200<C≤103200的情況下,年終一次性獎金按24000發(fā),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15%與5605的差。

  同理,在全年所得103200<C≤125200的情況下,年終一次性獎金B(yǎng)=24000時,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20%與10765的差。

  在全年所得103200<C≤125200的情況下,同時滿足3600<月所得≤6600,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0時,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15%與4505的差。

  在全年所得139200<C≤319200的情況下,年終一次性獎金B(yǎng)=60000時,全年應納稅額最低,為全年所得的20%與11465的差。

  全年所得納稅籌劃歸納為:

  1 全年所得C≤19200,不發(fā)年終獎或者發(fā)年終獎但不超過1600和月所得之差。

  2 全年所得19200<C≤31200,同時滿足1600≤月所得≤2100及年終獎≤6000。

  3 全年所得31200<C≤54700,年終獎發(fā)6000。

  4 全年所得54700<C≤67200,同時滿足2100≤月所得≤3600及年終獎≤24000。

  5 全年所得67200<C≤125200,年終獎發(fā)24000。

  6 全年所得125200<C≤139200,同時滿足3600≤月所得≤6000及年終獎≤60000。

  7 全年所得139200<C≤319200,年終獎發(fā)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