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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問題

2003-12-19 10:47 《金融會計》方秀麗 【 】【打印】【我要糾錯
    20世紀70年代以來,衍生金融工具迅猛發(fā)展,品種繁多。衍生金融工具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為規(guī)避風險和獲取投機利潤對初始投資要求較低的合約。正是這種區(qū)別于基礎金融工具的本質,才對會計處理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也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重點內容。

    一、現(xiàn)行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著名會計學家Michael Chatfield指出:“會計是反應性的”。“會計主要是應一定商業(yè)需要而發(fā)展的,并與經濟發(fā)展密切相關”。而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特有的風險和特征,使傳統(tǒng)的財務會計四個方面的內容:確認、計量、記錄與披露,除記錄以外,都受到了沖擊。綜合起來,筆者認為現(xiàn)行會計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一)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是在未來某一日期履行的合同,這些合同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并不符合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對此,財務會計要不要進行確認?如不確認,這些權利和義務導致投資者獲取的巨額利潤和承受的巨額虧損又如何予以反映?

    (二)財務會計的會計計量方面一直遵循歷史成本原則,然而在金融創(chuàng)新過程中,利率、匯率、信用、市場供求等因素的變動,將直接影響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將面臨極大的風險,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發(fā)生巨額虧損甚至倒閉。而以歷史成本計價的財務會計計量原則不僅不能及時、充分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上述風險,而且還存在由于人為因素,導致虛假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價值的情況。財務會計如何及時、充分地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計量?此為現(xiàn)行會計理論面臨的問題之二。

    (三)現(xiàn)行財務會計理論中,將絕大多數(shù)衍生金融工具歸為表外項目,在如何進行反映與披露上并無統(tǒng)一的標準和尺度。在現(xiàn)實情況下,也存在不少金融機構借“金融創(chuàng)新”之名搞賬外經營、違規(guī)經營,而且其財務處理也往往不在報表內如實反映,以逃避金融監(jiān)管當局的監(jiān)管。財務會計如何如實、充分反映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價值和蘊含的風險,以達到認識、防范、控制和化解風險的目的?此為問題之三。

    二、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的思考

    (一)確認

    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有兩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首先,在到期日前是否應將衍生金融工具所代表的權利或義務作為表內項目(資產或負債)確認?其次,在財務報告日是否應將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變化確認為損益?

    在傳統(tǒng)的財務會計理論中,資產或負債的定義有三個要點:一是過去交易或事項的結果,二是為企業(yè)所擁有或控制,三是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在傳統(tǒng)的財務會計理論中,收入費用確認的基礎包括權責發(fā)生制原則、收付實現(xiàn)制原則和配比原則等,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也是以“過去發(fā)生交易或事項”為基礎,而對未來發(fā)生的交易和事項不予承認。但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數(shù)是待執(zhí)行合約,而合約所涉及的交易在未來某一時間發(fā)生,因此在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約簽定時,無法滿足“過去交易或事項的結果”這一條件,因此其資產負債項目和損益項目均無法在傳統(tǒng)會計中得到確認。

    但衍生金融工具不同于一般的合約,它是不可任意撤銷的合約,一旦簽訂生效后,債權、債務關系即宣告成立,相應的風險并存的交易也發(fā)生了實質性的轉移。而且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種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的交易方式,從合約的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價值變化很大,如果等到合同履約時再確認,會計信息中沒有衍生金融工具所產生的高風險、高收益的信息,整個會計信息相關性有所下降,無法滿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也無法達到“決策有用性”這一會計目標。所以,筆者認為在衍生金融工具條件下,應按相關性原則,以“風險與報酬的實質轉移”為會計確認的基礎,在合約訂立,風險和報酬實質轉移時,就開始確認(初始確認),持有過程中價值發(fā)生變化,再進行后續(xù)確認(再確認和終止確認),將合同訂立、持有、履行的全過程全面反映出來。

    值得指出的是,IASB在第48號征求意見稿《金融工具》(ED48)中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初始確認的兩條標準,即:

    1、和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實質上轉移到了本企業(yè);

    2、企業(yè)所獲取金融資產的成本或公允價值或所承擔金融負債的金額必須可以可靠地予以計量。

    對于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在經歷了初始確認之后,還有個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

    所謂再確認是指對初始確認的項目是否列入財務報表、如何列入財務報表以及列入報表后發(fā)生變動的確認。對于再確認,筆者認為可根據企業(yè)所在國家和地區(qū)的衍生金融交易的狀況和企業(yè)具體經營衍生金融工具的情況,結合重要性原則予以確認。如本公司經營的衍生金融工具品種較多,則對于一些次要的、金融占比低的衍生金融工具雖已經初始確認,但本著重要性原則,也可不列入財務報表反映或不在報表中單獨列項反映或經過較長時間(價值變化較大)才作再確認;而對于主要的衍生金融工具則在報表中單獨列項反映,并根據其價值波動情況,按旬或在更短的時間內進行再確認。

    所謂終止確認是指對已列入報表的項目何時從報表中予以消除的確認。IASB在ED48中也提出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終止確認的兩種情況:

    一是與資產和金融負債有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給了其他企業(yè),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是合同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經得到履行、清償、撤銷或者期滿無效。IASB的這兩條終止確認的條件,基本上囊括了現(xiàn)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情況,但在具體操作中,對于衍生金融工具風險和報酬的部分轉移(當權利和義務出現(xiàn)不對等)等情況,還需會計核算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掌握。

    (二)計量

    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是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核心和難點,會計界至今尚未就此問題達成一致見解。問題的關鍵在于衍生金融工具作為一種高風險的避險工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多數(shù)衍生金融工具是人們對未來利率、匯率等因素的發(fā)展變化所做的主觀預期,其發(fā)展結果可能是利得,也可能是損失。對于這種不確定性,應采用何種計量模式進行計量,如何計量,不僅影響衍生金融工具的確認入賬,而且也影響著衍生金融工具在會計報表中的信息披露。

    現(xiàn)行財務會計中應用最為普遍的計量屬性是歷史成本。但采用歷史成本計量衍生金融工具具有如下局限性:

    1、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xiàn)支援了歷史成本原則所依據的前提條件——貨幣計量假設。

    2、從決策有用性來看,歷史成本僅能提供過去的信息,并不能反映現(xiàn)時價值,因此不能反映企業(yè)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yè)績。

    3、歷史成本的取得也存在問題。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如遠期合約、互換等,在企業(yè)簽訂合約時,并不需要付出代價,歷史成本為零;參與期貨交易需繳納的保證金,不是進入合約的代價,也不是歷史成本。

    鑒于歷史成本計昨屬性的上述局限性和衍生金融工具價值波動的特點,我們有必要引入一個新的計量概念——公允價值(Fair Value)。公允價值,一般被理解為現(xiàn)行市場價值或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貼現(xiàn)值。

    公允價值的優(yōu)點,在于可以提供比傳統(tǒng)的歷史成本更相關、更易理解的信息。這體現(xiàn)在:(1)對于一個企業(yè)來講,公允價值的信息可以使目前和潛在的投資人、債權人等外部的信息使用者對于企業(yè)的財務狀況以及經營成果有一個更真實的了解,以便于他們做出正確的決策。(2)公允價值的信息可以使內部的信息使用者——企業(yè)管理層更有效率地評價企業(yè)的投資和籌資決策的效果。(3)公允價值的應用可以更真實地反映企業(yè)資產的變動情況,能更好地揭示受托資源的使用和保持情況,維護不同產權主體的利益。美國FASB在SFAS133中也認為:“公允價值是金融工具最相關的計量屬性,是衍生工具惟一相關的計量屬性”。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時,公允價值的具體估價方法是衍生金融工具計量問題的關鍵所在。能否找到一種既恰當又便于理解、計算的具體估價方法是決定公允價值計量優(yōu)劣的關鍵。目前國際金融市場上千種的衍生金融工具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發(fā)達的市場,廣泛的流通,大部分都是為少數(shù)客戶專門設計,適當于特定的目的,不具廣泛流通性。對這部分衍生金融工具來說,未來現(xiàn)金流量的折現(xiàn)是公允價值的最佳途徑。而對有發(fā)達市場的衍生金融工具來說,市場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好的參考。本文就四大類基本衍生金融工具的定價方法作一探討。

    1、金融遠期遠期合約的價值是對合約的買賣雙方而言在某一時刻合約本身所具有的價值。該價值的決定因素是合約基礎資產(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對遠期外匯合約來說,其基礎資產是所要購售的外匯,體現(xiàn)其價格是匯率,因此遠期外匯合約的公允價值即是合約外匯額與遠期匯率的乘積。對遠期利率合約來說,其基礎資產是一定數(shù)量的貨幣,體現(xiàn)其價格的是利率,因此遠期利率合約的公允價值即是合約貨幣額與市場利率的乘積。

    2、金融期貨傳統(tǒng)觀念認為,期貨交易的實質是保證金交易,因此以保證金的核算來反映期貨交易即可。但這種處理方式不能充分揭示合約產生的權利、義務及相應風險。隨著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等概念的提出,對期貨合約按公允價值進行核算不僅必要,而且也是可行的。與遠期合約不同的是,期貨合約集中在交易所中進行,實行保證金的逐日盯市,即每日交易結束后,結算所即對會員的持倉量按當日合約市價進行計算,將每日市價變動引起的盈虧計入保證金賬戶。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謂的“市價”并非即期匯率或利率,而是未來的市價——當日的遠期匯率或利率。

    3、金融期權與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不同,期權合約賦予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存在明顯的不對稱性。無論看漲期權還是看跌期權,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他可以選擇執(zhí)行該權利或是放棄它,其損失僅限于期權的權利金,期權的賣方則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其收益僅限于權利金。因此,筆者認為,期權合約的公允價值主要體現(xiàn)在期權的價格,即期權的權利金上。

    4、金融互換互換交易采用浮動利率LIBOR(London Iner-bank Offerde Rate),即倫敦當?shù)貢r間上午1點的銀行同業(yè)存款利率,它由銀行間交易確定,隨市場狀況變化而變化,一般是國際銀團貸款的基準參考利率。利率互換不涉及本金的互換,一般是一年或半年交易一次利息差額,因此利率互換的公允價值即為合約有效期利息差額按市場利率的折現(xiàn)值。貨幣互換的公允價值的確定則更加復雜。本金在互換交易有效期內交易兩次,一是在互換開始時交換,二是在互換結束時交易。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因此計算現(xiàn)金流量時應將其按一定的貼現(xiàn)率折現(xiàn)。由于遠期利率難以預測,該貼現(xiàn)率采用簽約時的市場利率。貨幣互換涉及兩種貨幣的交易,因此要按遠期匯率計算現(xiàn)金流量,公允價值即為合約貨幣額按遠期匯率和市場利率計算的折現(xiàn)額。

    (三)披露

    20世紀90年代以前,衍生金融工具雖然已被廣泛作為避險或投機的工具,但未被確認為持有或發(fā)行企業(yè)的資產或負債,在財務報表中未予列報,僅在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這種附注說明的披露方式通常是粗糙的,是與衍生金融工具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的特點不相適宜的。有鑒于此,IASB和美國FASB紛紛制定出臺相關的準則、公告,以規(guī)范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披露。

    IASB在1995年3月的IAS32中,就金融工具的披露提出了較為全面的要求:

    1、對每類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應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范圍和性質;

    2、披露對金融工具采用的會計政策和方法,包括運用的確認標準和計量基礎;

    3、對于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披露關于利率風險暴露的信息;

    4、對于每類金融資產,應披露關于信用風險暴露的信息;

    5、對于每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披露關于公允價值的信息;

    6、企業(yè)的金融資產以超過其公允價值的金額計價時,應披露單項資產或采用恰當分類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以及不減少賬面價值的原因;

    7、當企業(yè)將金融工具作為對預期交易的套期工具來核算時,應披露預期交易預計發(fā)生的時間、套期工具以及被套期項目利得或損失的確認方式等。

    1998年發(fā)布的IAS39對金融工具披露增加了一項要求,即企業(yè)應描述其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和政策,包括對每類重大預期交易進行套期的政策。

    此外,美國FASB也對衍生金融工具披露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主要體現(xiàn)在SFAS133中,具體規(guī)定較詳細,側重對有關金額的披露),其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包含于IAS32之中,在此不再贅述。

    衍生金融工具作為一種尚未履行的或正在履行中的合約,它與未來的現(xiàn)金流量高度相關,又有極大的不確定性,但由于其不是“過去的經濟業(yè)務和事項”,不符合傳統(tǒng)會計要素的定義,受到了傳統(tǒng)財務會計確認和計量基礎的限制,無法在現(xiàn)行的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只能在表外項目中予以說明。

    表外披露的內容至少應該包含以下幾個部分:第一,明細表中未能列入的特殊的合同條款和條件,以下幾個部分:第一,明細表中未能列出的特殊的合同條款和條件,這是影響衍生金融工具各方未來現(xiàn)金流量金額、時間和確定性的重要因素。第二,核算所采用的會計方法和會計政策,包括對衍生金融工具初始確認、后續(xù)確認和停止確認的時間標準;作為計量屬性公允價值的來源;確認和計量衍生金融工具所引起的盈利和虧損的基礎和原因等。第三,與衍生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流通風險等內容。

    三、加快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制度建設的思考

    我國要在健全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發(fā)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就必須依靠會計這個信息服務系統(tǒng),發(fā)揮其監(jiān)督職能。既然傳統(tǒng)會計模式難以勝任此項工作,探索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就顯得十分必要。

    我們進行會計研究,應該以會計目標“決策有用性”為邏輯起點,對現(xiàn)存理論中不合適的定義及難以滿足目標的原則應及時加以改革,而不是受到它的約束。

    所以,筆者認為,我國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首先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進一步建立健全會計法律與規(guī)范。目前,國內會計準則中關于金融工具的規(guī)范甚少。1996年財政部出臺的具體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僅涉及期貨,內容也過于簡略,問題尚待理清,實務中各期貨交易所和投資企業(yè)對期貨交易的會計處理與披露又各不相同。現(xiàn)行的金融企業(yè)會計制度是1993年頒布實施的,在這8年中,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和金融業(yè)已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金融企業(yè)的業(yè)務創(chuàng)新步伐逐步加快,金融機構表外業(yè)務的占比和風險也日益加大,且各金融機構又自有一套自己的會計科目和具體核算辦法。這說明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在理論上和實務中都與現(xiàn)實所要求的水平相距甚遠,我們非常需要有一套完整、統(tǒng)一的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理論來指導、規(guī)范各項衍生金融工具業(yè)務。

    (二)加強國內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建設。金融監(jiān)管當局要督促商業(yè)銀行逐步建立、健全與發(fā)展衍生金融工具相配套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防范、控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帶來的風險。

    我國加入WTO之后,將逐步開放資本市場,只有發(fā)現(xiàn)自身在會計處理等方面的漏洞,并通過彌補不足才能提高“免疫力”;只有讓“狼”進來,才能練就“與狼共舞”的本領;只有真切領會到國外衍生金融工具的“魅力”,才能激發(fā)學習之、超越之的動力。

    (三)深化國際間的學術交流。目前我國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只停留在介紹西方經營管理和研究成果的階段,屬于我們自己的東西很少,所以當務之急,還是要繼續(xù)深化國際間的學術交流,通過派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向人家學習,要培養(yǎng)國內這方面的人才,濃厚國內研究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氣氛。

    (四)進一步加強國內商業(yè)銀行從業(yè)人員隊伍建設。衍生金融工具在國際上也是一個新生事物。加之性質、結構復雜,許多從業(yè)人員對此尚很陌生,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大、高收益和高風險并存,所以必須予以充分披露。因此必須加強從業(yè)人員的培訓,要從專業(yè)知識、職業(yè)道德方面提高從業(yè)人員素質,以提高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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