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工作的基本原則主要指內部牽制原則或者說錢賬分管原則。
《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卞X賬分管原則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例如,現(xiàn)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審核、批準,出納人員付款,記賬人員記賬;發(fā)放工資,應由工資核算人員編制工資單,出納人員向銀行提取現(xiàn)金和分發(fā)工資,記賬人員記賬。實行錢賬分管,主要是為了加強會計人員相互制約、相互監(jiān)督、相互核對,提高會計核算質量,防止工作誤差和營私舞弊等行為。
《會計法》專門規(guī)定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是由于出納員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yè)務的會計人員,根據復式記賬原則,每發(fā)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yè)務,必然引起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賬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fā)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yè)務都要登記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有關賬簿,如果把這些賬簿登記工作都由出納員辦理,會給貪污舞弊行為以可乘之機。同樣道理,如果稽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納員經管,也難以防止利用抽換單據、涂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當然,出納員不是完全不能記賬,只要所記的賬不是收入、費用、債權、債務方面的賬目,是可以承擔一部分記賬工作的。總之,錢賬分管原則是出納工作的一項重原則,各單位都應建立健全這一制度,防止營私舞弊行為的發(fā)生,維護國家和單位財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