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底,各個單位的員工都巴望著能夠獲得豐厚的年終獎金,以犒勞辛苦一年的自己。與此同時,一些市民也對年終獎如何納稅心存疑問,為此記者專門請教了南京稅務部門的相關人士。
采訪中,很多納稅人對“年所得”怎么算搞不清楚。趙小姐是某國有通信公司的部門經理。她說:“像我這樣的中層每年基本的工資收入約有20萬元,年終獎金等另算。像今年的年終獎金、效益分紅,預計會在明年的2月初發(fā)放給我。我想知道究竟稅務機關對‘年所得’是怎樣計算的?我明年才領到手的年終獎等,是不是不應該計算在今年的‘年所得’當中呢?”某合資企業(yè)部門經理周先生也提出了類似的問題!敖衲12月的工資要等到明年1月上旬才發(fā),獎金更是要等到春節(jié)前幾天才發(fā)。那么,這些收入究竟算今年的還是算明年的?”
對此,稅務部門表示,如果單位明確在次年所領的獎金是年終獎,那么就屬于當年的年所得,反之則納入第二年的個人收入中。
按照年終獎繳稅規(guī)定,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一個人的年終獎金為13200元,當月工資為1000元,則應納稅額為:13200X)0%-25=1295元;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000-900)X5%-0=5元;當月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1295+5=1300元。
稅務官員發(fā)現,南京企業(yè)年終獎避稅主要有兩種手段,由于稅法沒有明令禁止,因此也算不上違法。
第一種常見的手段是將年終獎金分三次發(fā)放,作為后三個月的月獎金。通常來說,業(yè)績考核的企業(yè)經過前三季度基本可以確定年終獎金額,企業(yè)高管的年終分紅在11月份同樣能夠“大差不差”計算出來,因此大都將獎金分發(fā)在11月、12月和次年1月。同樣以月薪1萬元、年終獎12萬元為例,分攤到后三個月就是每月發(fā)放獎金40000元,那么當月發(fā)放獎金所得應并入當月工資計征稅款。其全年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可少繳數千元。
而第二種手段也常見,就是發(fā)放有價證券、禮品、購物券等。例如在一些股份制企業(yè)里,公司在年終會給表現出色的員工配發(fā)股份,參與公司分紅。按照稅法,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即使繳稅,也比十多萬元年終獎適用的30%—45%的比例稅率低很多。不過稅務官員表示,單位發(fā)放的有價證券、禮品,最好根據市場價來折算納入個人收入繳納個稅,否則在日后查賬時一旦發(fā)現就要補繳稅款并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