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化集團公司擁有2個非獨立核算的煉油廠,1個非獨立核算的化肥廠,1個非獨立核算的物資采購公司,1個新成立的非獨立核算的管道運輸公司,1個獨立核算的油輪運輸公司,1個非獨立核算的建安公司,1個非獨立核算的物業(yè)公司和1個非獨立核算的熱力發(fā)電廠。該集團公司實行分級核算、集中匯總申報繳納各項稅款。
2003年初,該集團公司按照上級部門的安排,準備進行企業(yè)改制。為了避免改制后出現(xiàn)補繳稅款問題,集團公司領導決定聘請市國瑞稅務師事務所對其集團公司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間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情況?
首先,當稅務審查小組進入該集團公司后,稅務師發(fā)現(xiàn)該石化集團公司所擁有的2個非獨立核算的煉油廠所生產的產品既有應征消費稅的汽油和柴油,也有與汽油、柴油性能極其相近的石腦油、輕油和重油等產品。為此,稅務師對2家煉油廠的產成品賬進行了檢查,并對照企業(yè)年終盤存表逐月進行核對,結果發(fā)現(xiàn)產成品的年終盤存表中,化工輕油的庫存數(shù)量比賬面上多出5182噸,而含鉛汽油年終盤存表中的庫存數(shù)卻比賬面庫存數(shù)少了5182噸,而企業(yè)財務報表分析中均未對此加以說明。因此,稅務師便向油料員詢問了有關情況。油料員稱:2002年10月,安徽某煤電集團公司從本公司購走5182噸的汽油,而銷售部門卻給油料員一張銷售化工輕油的提貨發(fā)票,油料員只好將提走的汽油算在了化工輕油的頭上。接著,稅務師又與安徽某煤電集團公司進行電話聯(lián)系,煤電集團公司的采購員證實了2002年10月所購的5182噸產品為汽油。所以,稅務師決定在審查報告中要求該集團公司補提消費稅201.39萬元(5182噸×1388升/噸× 0.28元/升)。
其次,稅務師發(fā)現(xiàn)該集團公司的大宗原材料購進都是由集團物資采購公司集中采購,然后再由各下屬單位按需要進行領用,進項稅額則由物資采購公司上報集團公司進行抵扣。這樣,各下屬單位所領用的材料極易被改變其用途,造成進項稅額抵扣混亂的情況。因此,稅務師便對各下屬單位進行了逐戶審查。
結果發(fā)現(xiàn)以下問題:1.兩個煉油廠和化肥廠、熱電廠均存在將領用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現(xiàn)象,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總金額為 2449萬元;2.獨立核算的油輪運輸公司領用石化總公司的材料總金額為677萬元(無稅成本價);3.建安公司領用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達943萬元。所以,稅務師決定在審查報告中要求該集團公司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將已抵扣進項稅額但用于在建工程的外購原材料3392萬元(2449+943)的進項稅額576.64萬元進行轉出;2.將677萬元(無稅成本價)的外購材料轉讓給下屬獨立核算的油輪運輸公司的業(yè)務,補提銷項稅額126.599萬元 [677萬元(1+10%)×17%].
再次,稅務師鑒于管道運輸公司是一個新成立的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感覺其稅金的核算可能會出現(xiàn)問題。于是,稅務師通過實地調查,發(fā)現(xiàn)該管道運輸公司在將集團公司的產品通過輸油管道運輸給客戶時,全年共向客戶收取了3844萬元的運輸費用,均是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的營業(yè)稅。因此,稅務師建議其改按銷售產品的價外費用,補繳增值稅558.53萬元[3844/(1+17%)×17%].
第四,稅務師還發(fā)現(xiàn)該集團公司的自產石油液化氣產品,也是本集團公司職工家庭所正常使用的產品。集團公司對本集團職工自用的液化氣產品能否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記收入、計提銷項稅額,便成了稅務師審查的又一個重點。稅務師經過對職工家庭領用液化氣情況的進一步了解,發(fā)現(xiàn)集團公司的液化氣供應全部由集團公司液化氣站統(tǒng)一調配。稅務師決定對該液化氣站進行實地檢查,通過對液化氣站產品賬的審查,稅務師很快發(fā)現(xiàn)了該石化集團公司全年共無償為本集團公司職工提供了瓶裝液化氣12萬件的事實。于是,稅務師建議他們按照同類產品的不含稅銷售價35元/件(全年銷售價格無變動),補繳增值稅54.6萬元(12萬件×35元/件× 13%)。
第五,由于該集團公司擁有一座非獨立核算的熱力發(fā)電廠,其生產、生活、在建工程等均使用自產的電力,對職工生活和在建工程等非生產用電能否按稅法規(guī)定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額,也是稅務師關心的一個問題。因此,稅務師對熱電廠能源和財務部門進行了審查,結果發(fā)現(xiàn)熱電廠能源和財務部門所反映的電力分配情況只反映到石化集團公司的二級核算單位,并不能反映自產電力的真實使用情況。于是,稅務師分頭對石化集團公司的各二級核算單位分別進行了審查。結果發(fā)現(xiàn):1.通過物業(yè)公司無償供應給本集團公司家屬宿舍區(qū)用電170萬千瓦時;2.兩個煉油廠、化肥廠、熱電廠和建安公司全年用于在建工程的電力達937萬千瓦時。稅務師建議家屬宿舍區(qū)和兩個煉油廠、化肥廠、熱電廠和建安公司全年用于在建工程的電力共1107萬千瓦時(170+937),按照同類產品的不含稅售價0.50元/千瓦時(全年銷售價格無變動),補繳增值稅94.095萬元。
當該集團公司的老總得知稅務師為其核增增值稅833.824萬元、核增消費稅201.39萬元時,不禁感慨地說:“這樣的問題要是留到改制后處理,那可要付出更多的成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