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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依憲治稅的完善

2005-7-1 11:27  【 】【打印】【我要糾錯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關于稅收的規(guī)定,稅收法定已經作為一條極重要的憲法原則得以確立。另外,一些國家還對稅收的征收、稅款的使用以及各級政府之間稅權的劃分等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我國憲法雖然也對稅收作出了規(guī)定,但是極不完善,亟待解決。

  一、稅收立憲的必要性

  1、有利于解決稅收的合法性問題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預定標準,強制、無償?shù)南?a href="http://odtgfuq.cn/shuishou/" target="_blank" class="bule">納稅人征收貨幣或實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關系。它是政府參與社會產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民主國家,國家的主權屬于人民,人民的意志是國家一切行為的基礎,國家的行為是否取得人民的同意或認可,是其合法與否的重要標志。按照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則,國家對服從國家主權者的財產權利,原則上不得以公權力加以限制或侵害。稅收要合法,就必須符合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許可。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治國方略,而法治的根本在于“依憲治國”。在法治國家,經濟權力依靠法律。

  稅收是否合法,關鍵在于其是否合憲。因為憲法在法治國家中是統(tǒng)治者的權力基礎,體現(xiàn)了人們對現(xiàn)在統(tǒng)治秩序采取承認的態(tài)度,集中解決了社會規(guī)范的強制與承認。只有在憲法中確立了稅收法定原則,才能對國家的征稅權力進行有效的限制,才能確立人民在稅收中的發(fā)言權,從而使得稅收合法化。

  2、有利于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在現(xiàn)代國家,納稅人不是為政府納稅,而是為自己納稅。這一觀點,是按照等價交換的市場法則來確定國家與人民在稅收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的。在國家與人民的稅收關系中,不管是國家行使稅權,還是人民承擔納稅義務,都包涵了人民的基本權利。甚至可以說,人民承擔納稅義務必須是以享有憲法規(guī)定的基本權利為前提,離開了基本權利的規(guī)定,納稅義務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在憲法中都對納稅人的權利進行了專門的規(guī)定。

  憲法中規(guī)定納稅人的人民的基本權利,是憲政體制下正確處理國家與公民關系的必然選擇。社會、國家和法律存在的惟一理由是造福于個人,個人自由和權利是整個社會、國家、政府和法律存在的基礎,而法治又是一切自由和權利得

  以確認和實現(xiàn)的保障。因此,憲政的實施必然要求對公民的權利加以保護,而憲政體制下的稅收和稅法,也必然應當符合憲政對公民權利保護的要求,必須強調納稅人權利的保障。

  二、我國憲法中涉稅規(guī)定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憲法》第5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边@是我國憲法對稅收問題作出的唯一規(guī)定,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是:

 。ㄒ唬 稅收法定原則未得到完全確立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是一國之母法,是整個法律體系的基礎。稅收法律的制定必須依據(jù)憲法,我國現(xiàn)行憲法中有關稅收規(guī)定的內容太少,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一條,而對國家課稅權的限制未做具體規(guī)定,對有關納稅人應享有的稅收權利、征稅人義務、稅收立法權限等事項均未有涉及,以至于實踐中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嚴重違背了市場經濟所具有的法律必須公平、公正原則,影響了稅收法治工作的外部環(huán)境,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

 。ǘ 征稅的依據(jù)不明確

  我國的憲法和憲法解釋沒有對作為課稅依據(jù)的“法律”做出明確的界定,導致實際工作中法律地位的弱化和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盛行。按照稅收法定原則,作為課稅依據(jù)的法律應該是狹義上的法律,即國家立法機關在其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這是因為課稅是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在法律以外或者違背法律課稅乃屬違法,而必須以法律作為課稅依據(jù)。但是,我國的課稅依據(jù)主要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因此,至少從形式上看,我國稅法不符合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甚至很大程度上也不符合憲法的規(guī)定。

 。ㄈ 征稅權力的歸屬不明確

  國家“權力作為權利的產物,它的正當性來源于權利”。我國現(xiàn)行憲法僅強調納稅主體-公民-的納稅義務要依照法律產生和履行,并沒有明確征稅主體-國家-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納稅,而后者才是稅收法定原則更為重要的方面。我國憲法既沒有規(guī)定誰有權征稅,也沒有規(guī)定怎樣才可以征稅,更談不上征稅是否需要代議機關的同意。憲法的規(guī)定欠缺,難以為基本的稅收法律提供直接的憲法依據(jù)。這種只規(guī)定公民納稅義務而忽視公民權利的條款,已經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市場經濟要求權利和義務相對稱,只要納稅人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就擁有了向政府索取公共物品或服務的權利。長期以來,我國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過分強調納稅人的義務,忽視對納稅人實質權利的保護,這種弊端與憲法中涉稅規(guī)定的不完善有很大的關系。

 。ㄋ模 稅收基本制度授權立法問題突出

  目前,我國憲法沒有明確稅收立法權的轉屬問題,但是從公民“依照法律納稅”的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稅收立法權應當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但聯(lián)系《立法法》第九條有關授權立法的規(guī)定,有關稅收的基本制度是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的。那么,稅收基本制度是否可以授權立法呢?金子宏認為,“基本和一般的事項均由法律規(guī)定,詳細事項大多由受委任的政令規(guī)定”。從憲法的規(guī)定來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排除了公民依照行政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承擔納稅義務的可能性。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中有關公民納稅義務的規(guī)定,都不能與憲法這一原則和精神相違背,否則就應當屬于違憲?梢,稅收的基本制度是不可以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guī)的。但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在實踐中,國務院制定了大量的稅收條例,出現(xiàn)了諸如授權的范圍過于寬泛、時間太長、轉授權的現(xiàn)象十分嚴重等很多問題。一般認為,授權立法中授權的法律本身應明確授權的目的、內容和授權范圍,授權不得相當不特定以至無法預見。

  三、完善我國依憲治稅的思考

  憲法之所以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而運行于天下,起著法律之上的法律的作用,必須具備一定的實效性。因此,憲法既要保持其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同時還要根據(jù)社會現(xiàn)實的發(fā)展變化,及時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由于憲法是稅收立法的淵源,我認為憲法的涉稅條款應作以下修改:

  (一) 確立稅收法定的憲法原則

  眾所周知,稅收在現(xiàn)代國家中占據(jù)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關系到國家和納稅人雙方的利益得失。如此重大的問題,許多國家借助憲法來確立稅收法定原則,其意旨是使公民財產權利得到基本的安全保障,同時也對政府的侵權行為營造了一個有效的抗逆機制。因此,應修訂完善現(xiàn)行憲法的涉稅條款,將稅收法定、稅權劃分的重大原則、規(guī)定寫入憲法,使稅法在權源、立法技術及內在價值層面獲得善法的品質,為依法治稅提供堅實的憲法基礎。

 。ǘ 制定稅收基本法律

  目前我國憲法與一些單行稅法之間形成空檔,難以銜接,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未制定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作為憲法精神的延伸,它在稅法領域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目前世界上一些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通過制定頒布稅收基本法來統(tǒng)領、指導和協(xié)調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我國應借鑒他們的有益做法,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全面規(guī)范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內容,即對稅法的立法宗旨、原則、治稅思想,國家與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稅收立法、執(zhí)法、司法,稅務中介等做出明確規(guī)定,發(fā)揮“稅收憲法”的作用,使其對上能夠與憲法相銜接,對下能夠統(tǒng)領和指導其他單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使稅收分配活動的整個過程做到有章可循。

 。ㄈ 合理劃分稅收立法權限

  憲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為各級國家機關所行使的權力進行劃分。按我國憲法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地方人大可以擁有一定的立法權限。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呈現(xiàn)出橫向稅收立法權限耗散,縱向稅收立法權限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現(xiàn)象。從橫向稅權看,無論是稅收法案的起草,還是立法中普遍存在的授權立法,都使得行政機關成為稅收立法的實際操作者,形成了行政主導型的稅收立法體制。從縱向稅權看,地方稅收立法權有名無實,地方稅收立法和政策制定者是中央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地方只能反映意見,這種狀況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因此,我認為在稅權的橫向關系上,應牢固樹立權力相互制衡的理念,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充實立法力量,切實履行立法職責。在縱向關系上,應從我國實際出發(fā),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稅收的立法權限。按照“適度集中、合理分權”的原則,以中央集權為主,同時適當下放部分地方稅的立法權。在賦予地方適度稅收立法權的同時,設立違憲審查機制,以防止違憲、違法或不合理的法律法規(guī)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總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首要的任務就是要完善憲法中的稅收規(guī)定,將依法治稅上升到依憲治稅的高度,從而為稅收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憲法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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