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收購未稅礦產(chǎn)品,按實際支付的收購價款,借記“材料采購”等賬戶,貸記“銀行存款”等賬戶;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賬戶,貸記“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賬戶。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說明:會計科目和處理已按照新會計準則調(diào)整。)
例如,捷安有限公司2004年8月收購某鐵礦的未稅鐵礦石2 000噸,每噸不含增值稅收購價為115元(其中資源稅15元),該鐵礦適用的單位稅額為15元/噸,款項以銀行存款支付。則該公司收購鐵礦石時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納資源稅稅額=2 000×15=30 000(元)
借:材料采購 23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9 100
貸:銀行存款 239 100
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