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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應稅礦產(chǎn)品的會計處理

2006-6-8 19:31  【 】【打印】【我要糾錯

  企業(yè)對外銷售的應稅礦產(chǎn)品,按規(guī)定計算出應稅礦產(chǎn)品應繳納的資源稅稅額,借記“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等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賬戶;上交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例如,某煤礦2000年7月生產(chǎn)原煤5 500噸,當月銷售4 000噸,自己使用1 500噸;同時生產(chǎn)天然氣50萬立方米,當月全部銷售,計算該煤礦當月應納的資源稅(雞西礦務局煤礦的單位稅額為0.5元/噸)。假定煤礦12月份對外銷售原煤3 0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為120元,成本為80元。則該煤礦會計處理如下:

  (1)確認收人時:

  借:銀行存款  421 200

   貸:主營業(yè)務收人 36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1 200

 。2)計提資源稅時:

  應納資源稅稅額=3 000 × 0. 5=1 500(元)

  借:主營業(yè)務稅金及附加 1 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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