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采用的銷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這些不同的銷售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的大小和時間是不同的,承擔的稅負也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可通過稅收籌劃,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企業(yè)當期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這里只就折扣銷售稅收籌劃問題作簡要分析。
商業(yè)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采用的銷售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這些不同的銷售方式下,銷售者取得的銷售額的大小和時間是不同的,承擔的稅負也有較大的差異。因此,可通過稅收籌劃,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降低企業(yè)當期銷售額,減少應納稅額。這里只就折扣銷售稅收籌劃問題作簡要分析。
折扣銷售是指銷售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因購貨數(shù)量較大等原因,而給予購貨方的價格優(yōu)惠。如購買100件該產品,給予價格折扣10%,購買200件該產品,給予價格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實現(xiàn)銷售時同時發(fā)生的,因此,稅法規(guī)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分別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這一規(guī)定,無形中就為企業(yè)提供了節(jié)稅空間。
在這里需要說明兩點:第一,折扣銷售不同于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在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后,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貸款,而協(xié)議許諾給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優(yōu)惠(如在10天內付款,貸款折扣2%;20天內付款,折扣1%;30天內全價付款)。銷售折扣發(fā)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第二,折扣銷售僅限于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托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的條款計征增值稅。
例:某市大型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促銷欲采用三種方式:一是商品七折銷售;二是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 30元的商品(購進價格為18元。均為含稅價,下同);三是購物滿100元,返還30元的現(xiàn)金。該商場銷售利潤率為40%,銷售額為100元的商品,其購進價格為60元,進項稅額為60÷(1+17%)×17%=8.72元。消費者同樣購買100元的商品,對于該商場選擇哪種方式最為有利呢?
我們將三種促銷方式的涉稅事宜逐一進行分析。
方案一:打折銷售。商品七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增值稅:70÷(1+17%)×17%-8.72=1.45(元);城建稅: 1.45×7%=0.10(元);教育費附加:1.45×3%=0.04(元)。合計應納稅:1.45+0.10+0.04=1.59(元)。
方案二:贈送商品。銷售商品增值稅:100÷(1+17%)×17%-8.72=5.81(元);贈送30元的商品視同銷售,應納增值稅:30 ÷(1+17%)×17%-18÷(1+17%)×17%=1.74(元);合計增值稅:5.81+1.74=7.55(元)。城建稅:7.55×7%= 0.53(元);教育費附加:7.55×3%=0.23(元)。合計應納稅:7.55+0.53+0.23=8.31(元)。另外,贈送商品獲得的利潤還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方案三:返還現(xiàn)金。銷售100元的商品增值稅為5.81元,城建稅:5.81×794=0.41(元);教育費附加:5.81×3%=6.17 (元):合計應納稅25.81+0.41+0.17=6.39 (元)。另外,返還現(xiàn)金應由商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代扣個人所得稅。
很明顯,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一最優(yōu),企業(yè)上繳的各種稅金最少,后兩種方案次之。因此,我們建議該商場一般情況下應采用第一種方案,可使企業(yè)降低稅收成本,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