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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下許多中小公司按揭買樓、買車。按揭在改變?nèi)藗兿M觀念、刺激經(jīng)濟增長的同時,也給會計處理上帶來了新的內(nèi)容。
由于1992年出臺“兩則”、“兩制”時,我國銀行對購房、購車尚未普遍開展按揭貸款業(yè)務,因此財務會計制度未對有關按揭方面的業(yè)務制訂相應規(guī)定。筆者在審計中發(fā)現(xiàn),一些企業(yè)在對按揭業(yè)務進行賬務處理時,將按揭本息都作為固定資產(chǎn)原值。筆者認為有些不妥,并談點自己的看法。
為了便于理解,現(xiàn)舉例說明。2000年2月a公司按揭購入寫字樓3間,價值400萬元,首期支付30%,按揭20年。
1.購入并簽訂合同和辦妥按揭手續(xù)時
借:固定資產(chǎn)——房屋建筑物 400萬
貸:銀行存款 120萬
長期借款——××銀行按揭借款本金 280萬
2.由于按揭利率一般是一年一定,采取等額還本付息歸還銀行借款,其利息是浮動的。假定當年每月等額還款19100元,因此,應將等額還款數(shù)扣減每月歸還的本金以后作為利息額。具體計算如下:
每月等額歸還本金=貸款本金/還款年限×12個月=280萬/20年×12個月=11666.66元
當年每月利息額=等額還款數(shù)-每月等額歸還本金=19100-11666.66=7433.34元
每月計提利息時作賬務處理:
借:財務費用 7433.34
貸:長期借款-××銀行按揭借款利息 7433.34
每月還款時作賬務處理:
借:長期借款-××銀行按揭借款本金 11666.66
長期借款-××銀行按揭借款利息 7433.34
貸:銀行存款 19100.00
固定資產(chǎn)按400萬元原值計得折舊。按上述方式進行賬務處理,可避免虛增固定資產(chǎn)價值,且符合會計核算的原則和要求。否則上述固定資產(chǎn)價值會在700萬元左右(首期款+20年還款本息),這樣不僅違反了固定資產(chǎn)完工后的相應長期借款利息應作為當期費用不得作為資本性支出的規(guī)定,又違反了會計核算的歷史成本原則、可比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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