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壞賬準備金的處理,稅法和會計處理的規(guī)定不同。國稅發(fā)[2000]84號文件規(guī)定,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guī)定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字[1999]35號)規(guī)定,公司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是否能夠作為一項資產,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上,應當按照資產的定義予以合理地確認和計量。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確定,但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公司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地估計。《通知》還規(guī)定,對公司的壞賬損失,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
在會計處理上,提取壞賬準備金的方法主要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三種。由此可見,無論是提取壞賬準備的依據,還是提取壞賬準備的方法,其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的規(guī)定都存在較大差異。在年終申報所得稅時應按照稅收的規(guī)定進行納稅調整。
由于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對壞賬準備的提取是采用“差額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只能在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范圍內進行調整。
如果企業(yè)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小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提取限額,則按實際提取數在稅前扣除,不作任何納稅調整。其差額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補扣。
如果企業(yè)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大于稅法規(guī)定的提取限額,則應當按照其差額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舉例說明:某股份有限公司按賬齡分析法提取壞賬準備,2000年1月1日,壞賬準備余額為30萬元,應收賬款余額為2000萬元。若2000年12月31日壞賬準備余額為50萬元(本年度提取壞賬準備20萬元),應收賬款余額為3000萬元。則:
稅法規(guī)定的壞賬準備扣除限額=(期末應收賬款余額-期初應收賬款余額)×5‰=(30000000-20000000)×5‰=50000元;本年度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期末壞賬準備余額-期初壞賬準備余額=500000-300000=200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000-50000=150000元。
應該注意的是,國稅發(fā)[2000]84號文件規(guī)定,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fā)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fā)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在發(fā)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這一規(guī)定與壞賬準備的會計核算相同,在按上述方法進行納稅調整時,無需考慮應沖減的壞賬準備(指實際發(fā)生的壞賬損失)和新增加的壞賬準備(指收回已核銷的壞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