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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評估的特點與評估范圍

來源: 杜建國 編輯: 2006/01/11 00:00:00  字體:

    在建工程是尚未形成的產品,從基礎到主體完成,再到竣工驗收,這個過程跨越的時間較長。隨著工程的進展,其價值往往發(fā)生變化,因此,在建工程評估有著很強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本文將在界定在建工程的基礎上,重點探討在建工程抵押評估的特點與評估范圍。

    一、 在建工程的含義及其特點

    (一) 在建工程的含義

  在建工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工程量尚未完成,因而體現(xiàn)在其建筑物實體形態(tài)不完全,不具備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條件,以及不能馬上實現(xiàn)其設計用途等諸多特性。 要正確把握在建工程評估價值的內涵并選擇適當?shù)脑u估方法對在建工程進行估價,首先要明確在建工程的含義。對于在建工程的定義,在理論界有多種不同的提法。一種定義是,在建工程就是正在施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移交驗收的建設工程。它是指在建工程已經構成的投資完成額,包括尚未交付使用的投資完成額。包括在建的新建項目、擴建項目、改建項目以及恢復項目等項目工程。另外一種說法,在建工程房地產即建筑工程尚未完工或雖然已經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房地產 .

  中評協(xié)(96)第3號《資產評估規(guī)范意見(試行)》對在建工程是這樣論述的: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建設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單項建設的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以及維修、安裝、擴建、改建和大修理工程。按照建設部56號令《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xù)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從《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中的定義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來的貸款只能用于該工程的建造,而不得它用,因此對已完工至已竣工驗收了的工程就不能進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而應該督促其盡快完善產權后再造行產權抵押登記。

  在建工程,其涵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體工程動工建設開始至建成后房地產主管機關頒發(fā)所有權證書止所處的狀態(tài)。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體工程基本建設開始至房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前所處的狀態(tài)??梢?,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體結構的建設過程中的狀態(tài),是一種實物上的未完成狀態(tài),而廣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僅包括狹義上的房屋在建工程在內,還包括房屋各項工程均已完工,即達到房屋竣工驗收條件后、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情形,是一種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狀態(tài)。與一般意義上的房地產相比,在建工程具有自身的特點。 綜合有關的觀點和意見,參照有關的文獻和評估方面的叢書,本文中所述及的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但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

  (二)在建工程的特點

  在建工程泛指處于建設過程中、尚未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一般把是否進行了整體竣工驗收作為界定的主要依據。作為房地產的一種類型,在建工程的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處于建設過程中的項目,也可以是已停工多年的“爛尾樓”。在建工程有著與一般房地產不同的特點。

  1.所有權的相對確定性

  指房屋在建工程在主管機關正式頒發(fā)所有權證書之前,其所有權處于相對確定的狀態(tài)。

  2.合法性

  房屋在建工程,必須是經國家法定機關或有權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后取得相關批文的合法工程,未經審批并取得規(guī)劃紅線圖、施工許可證等合法手續(xù)的違章建筑不受法律保護,更不得以抵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3.可變價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房屋在建工程與其他房地產一樣屬于商品,有其內在價值及使用價值。但是由于在建工程處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未完成狀態(tài),尤其是事實上未完成而停止建設的工程,其價值能否以交換價值體現(xiàn)出來,即該在建工程是否具有可變價性,是區(qū)分執(zhí)行案件抵債標的物與非標的物的基礎。只有那些在市場上能夠變價的、抵償金錢債權的在建工程,才能被執(zhí)行法院納入執(zhí)行標的物的范圍,列為司法評估的對象。

  4.在建工程房地產可比性差

  在建工程涵括了從剛剛投資興建的工程到已完成建設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這就造成了在建工程房地產之間可比性差。

  5.在建工程形象進度與實際投資額較難一致

  在建工程實際投資額,其賬面價值包括預付材料款和預付設備款,同時也記錄在建工程中應付材料款及應付設備款等,因此,在建工程投資不能完全體現(xiàn)在建工程的形象進度。

  6.在建工程建設工期長短差別較大

  建設工期長短的差別,直接與建造期間材料,工費價值變化、設計變更等相聯(lián)系,對評估價值標準的選擇有直接影響。

  7.在建工程房地產種類多

  在建工程房地產也涉及正常使用房地產中各類房地產,如不同用途、不同結構的廠房、倉庫、普通住宅、高級住宅等。

  8.在建工程造價差異大

  同種用途、同種結構的在建工程,由于其地基的差異等特殊原因,造成比正常情況房地產投資增大。

  9.法定抵押權優(yōu)先于約定抵押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guī)定,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入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即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權優(yōu)先于銀行與抵押人的約定抵押權。

  二、在建工程的分類

  在實際的估價實務以及科學研究中,可以將在建工程按照不同方式進行分類。在建工程可根據標志性工程進度進行分類,也可根據建設用途進行分類,同時對于同一階段的在建項目,由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不同,以及材料設備購置的早晚,在價值上也會形成差異。 根據標志性工程進度進行分類,建筑工程的施工過程分為土方工程、基礎工程、結構工程、電氣設備安裝工程、給排水工程、內外裝修工程、室外工程等等。由于工程施工是一個連續(xù)的過程,可以按照建設工程施工主要工作的進度狀況劃分為結構在施、結構封頂及準備驗收幾個階段。對此我們也稱為按形象進度進行分類。

  另一種分類方式是按照項目設計用途進行劃分,建設工程可分為工業(yè)建筑、民用建筑和農業(yè)建筑,進而又可分為工業(yè)廠房、倉庫、鍋爐房、住宅、辦公樓、商業(yè)、農場、牧場等等。 由于不同類型的建筑工程具有各自不同的生產流程和特性,因此對于在建工程價值的評估首先應確定在建工程的種類,選取適合其特性的方法和技術進行研究。

  三、在建工程抵押價值評估特點

  對在建工程價值的估算和判定稱為在建工程估價,在建工程作為房地產估價中重要的一類,相對于一般房地產的估價,在建工程抵押估價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在建工程的范圍十分廣,情況復雜,對估價要求的專業(yè)技術性強。在建工程的個性差異往往比較突出,不同工程之間的可比性較差,對在建工程抵押估價要建立在對其全面分析了解的基礎上。

  2.在建工程資金投入與工程實際進度存在著時差和量差,這時在建工程抵押評估中經常會考慮的因素。建設資金的投入量與實際形成的工程資產價值量和形象進度往往不盡一致?;ㄔ谠诮üこ躺系膶嶋H費用支出與其形象進度并不一致,有時偏差還很大,因此實際的費用支出并不能客觀地反映在建工程的抵押價值。

  3.大中型尤其是特大型工程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成本較高,其所含實物資產價值與貨幣資金的時值存在著價值背離問題。

  4.在建工程存在著債權債務問題和投資風險問題,在估價中要注意格外關注。而且在其竣工投產之前表現(xiàn)為投資的積累,通常無收益可言,且未來預期收益難以確定。

  5.在建工程涵括了從剛剛投資興建的工程到已完工建設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這些完工進度差異巨大的在建工程,自身可比性較差,評估時不易找到合適的參照物。

  6.對工期較長或停建多年的工程,由于市場和外部條件的變化,其技術性、功能性貶值不可忽視,特別是在采用成本法估價時。有的項目還沒建成在市場上就已經落后了,市場價值遠低于實際的投入。

  7.在建工程的價值并非各項投入的累加,要根據市場情況體現(xiàn)出其潛在的利潤,這也是對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和假設開發(fā)法估價時的難點之一。

  8.按照工程項目的建設程序,土地費用和不構成工程實體的前期費用往往是先行投入的,與工程的實際進度無關,在估價時不可遺漏。

  9.對在建工程的估價往往無法直接采用一般房地產估價的方法,應結合 在建工程的特點對各種方法進行修訂后靈活地綜合使用。 因此,在傳統(tǒng)評估技術路線中,一般采用成本法和假設開發(fā)法,但由于在建工程資產的收益率并不是總處在社會平均水平位置,其預期收益可能明顯高于或低于社會平均水平,這樣對在建工程的估價針對特定的評估目的則要運用到其他估價方法,以便更好地考慮該在建工程超額收益或減額收益對其評估值的影響,從而使其估價結果進一步貼近市場。

  四、在建工程抵押價值評估范圍的界定

  房地產價值是房地產權利價值的貨幣表現(xiàn)形態(tài),對房地產的估價實際上是對其權利價值的評估。由于在建工程與已建成或舊有的房地產不同,其權利狀態(tài)中的某些情況由于種種原因,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科學的在建工程抵押價值評估應建立在對在建工程評估范圍的準確界定上。

  1. 土地權屬 在建工程的土地權屬有兩種性質,四種情況,即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所有制土地使用權。不同的權屬性質和情況,其抵押評估價值內涵和被評估在建工程即將發(fā)生的經濟行為是不完全相同的。

  2. 項目權屬 對在建房地產項目的抵押貸款評估,要查明委估房地產項目是否屬聯(lián)建項目或是否有參建單位,委托單位對委估的在建項目整體或部分是否確實擁有所有權。若委托單位是委估對象的主建單位,另有一個或兩個參建單位,則參建單位的價值不屬于委托單位所有,其價值不屬于委估房地產的抵押范圍;若委估房地產項目是聯(lián)建項目則委托單位對委估對象擁有的權利部分是多少?因此評估人員必須對上述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并把握,其中特別是要搞清楚項目公司的組成各方的權利狀況以及各方之間的經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等等。評估人員只能對委托單位對委估房地產項目所實際擁有的權利部分進行抵押價值評估。

  3. 工程進度 在估價實務中,各個委估在建項目完成的在建工程量各不相同,有的是剛剛完成了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包括地下室結構部分);有的是剛剛完成了裙房的結構部分;有的已完成全部的結構封頂?shù)鹊?。大部分的項目,其裝修及設備安裝工程還沒有進行。對于上述不同的情況,評估時必須準確地把握在建工程項目的實際完成進度,即把握其已完成的實物工程量,對于那些未安裝并固定在建筑物主體上的材料和設備,就不能納入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范圍。因此在對在建工程進行抵押價值評估時,不能簡單地根據工程的實際投資進度來評估其價值。

  4. 銷售狀況 有些委估的房地產在建項目,已領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已預售了部分樓盤。評估抵押價值時,必須清楚地把握兩個問題,一是預售許可證所允許預售的樓層及其建筑面積,即可售部分;二是開發(fā)商已實際出售了多少建筑面積。評估時必須將已售部分的在建實物工程量價值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從整個在建房地產項目的評估值中扣除。因為已售部分樓盤的權利已不屬于委托單位所有,委托人無權將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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