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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市場的有效結構:基于產業(yè)組織視角的分析

來源: 劉明輝 徐正剛 編輯: 2008/08/05 11:55:15  字體:

  【摘 要】傳統產業(yè)組織理論SCP范式的分析無法解釋審計市場上長期存在的大型事務所的寡頭壟斷。原因在于審計行業(yè)的市場集中不會帶來破壞性競爭、不會導致社會福利凈損失,也不會剝奪消費者剩余。進一步引入可競爭市場理論,也可以證明審計市場上的壟斷結構并不會帶來壟斷性的結果。因此,對于審計市場而言,傳統的有效結構和完全競爭本身并不重要。在審計市場可競爭的壟斷均衡中,事務所將在潛在競爭者的約束下達成規(guī)模經濟效應和自由競爭活力的融合,壟斷性的市場結構也因此成為現實有效的審計市場結構。審計市場的管制重點不在于市場結構,而應以促進可競爭性為原則,消除人為進入壁壘、減少沉沒成本。

  【關鍵詞】審計市場 馬歇爾沖突 SCP范式 可競爭市場

  一、引言

  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的重要貢獻之一在于提出了“馬歇爾沖突”(Marshall‘sdilemma)。按照馬歇爾的推論,大規(guī)模生產能為企業(yè)帶來規(guī)模經濟效應;單個企業(yè)追求規(guī)模經濟的結果是市場占有率提高,市場結構中壟斷因素增強;而壟斷的形成又必將阻礙競爭機制發(fā)揮作用,致使經濟喪失活力。這樣,在馬歇爾那里,追求規(guī)模經濟效應和保持自由競爭活力便成為一對難分難解的矛盾。

  那么,對于審計行業(yè)來說,這一沖突在是否也存在呢?在審計行業(yè),較低程度的資產專用性、大小事務所之間的產品異質、以及審計與非審計服務聯合提供產生的合約范圍經濟,使得大型事務所具有明顯的規(guī)模優(yōu)勢(劉明輝、徐正剛,2005)。事實上,自從ZeffandFossum(1967)開拓性地對審計市場結構展開研究以來,已有大量研究結果表明審計行業(yè)具有規(guī)模效益遞增和不完全競爭的特點。問題的提出在于想知道:審計行業(y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是否一定會帶來有別于完全競爭的結果?對于這一問題的回答,理論上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傳統產業(yè)組織理論的SCP范式認為,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將導致非最優(yōu)定價;與之相對應的可競爭市場理論則認為,完全競爭的結論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中也可能存在,條件是市場進出自由。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從理論角度廓清審計行業(yè)實際有效的市場結構,確認市場競爭模式,并探討為維持市場結構和競爭的有效性是否需要進行管制以及如何管制。本文的以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節(jié)對SCP范式是否適用于審計行業(yè)展開分析;第三節(jié)引入可競爭市場理論,通過考察審計市場的進入退出,探究審計市場上的壟斷結構是否會損害競爭進而降低效率;第四節(jié)總結全文的結論并通過一個簡短的討論給出監(jiān)管方面的政策建議。

  二、SCP范式不適用于審計行業(yè)

  傳統產業(yè)組織理論的“結構-行為-績效”即SCP分析框架是由哈佛大學的經濟學者提出來的。他們通過實證的截面分析方法推導出市場結構、企業(yè)行為和市場績效之間存在的一種單向因果聯系:市場結構決定企業(yè)行為,后者決定市場績效的好壞。具體來說,行業(yè)集中度高的企業(yè)總是傾向于操縱價格、設置障礙,以便謀取壟斷利潤,從而阻礙技術進步,造成資源的非效率配置;要想獲得理想的市場績效,需要通過公共政策來調整不合理的市場結構,限制壟斷力量的發(fā)展,保持市場適度競爭。

  那么,審計行業(yè)是否存在這樣的邏輯聯系呢?如前文所述,該行業(yè)具有明顯的規(guī)模經濟效應,對規(guī)模經濟的追求促使行業(yè)市場份額日趨集中于少數大型事務所,成熟審計市場上呈現出的也一直是一種寡頭壟斷的狀態(tài)。這樣,根據SCP范式,便會自然而然地出規(guī)模效益遞增和不完全競爭的審計行業(yè)無效的結論,并據此認為有必要對審計行業(yè)進行管制,對大型事務所進行拆分。但事實上,即便在反壟斷法實施最為嚴厲的美國,政府也沒有對審計市場進行過反托拉斯式的干預。理論與現實的不一致,不禁使我們對SCP范式在審計行業(yè)的適用性產生懷疑。下面我們將對壟斷性市場結構下,大型事務所可能動用其市場勢力的兩類定價行為及其市場后果①進行具體分析,試圖找到上述問題的答案。

  (一)壟斷條件下的低定價與破壞性競爭

  SCP范式認為,規(guī)模效益遞增可能會導致破壞性競爭。規(guī)模經濟的作用使得大企業(yè)更容易在行業(yè)內生存,和其他企業(yè)或潛在競爭者相比,也能夠以更低的成本擴張生產能力。謀求更大市場份額的競爭將產生一種迫使價格下降的壓力,這種壓力對消費者而言是有利的,但當價格降至平均生產成本以下時,對現存企業(yè)而言就是破壞性的了。由于小規(guī)模企業(yè)處于成本劣勢,大企業(yè)也就可以通過壓低價格來驅逐小規(guī)模企業(yè),競爭的結果將導致其虧損、破產或被其他企業(yè)兼并。

  上述邏輯推論的背后存在著一條基本假定,即行業(yè)存在相對于正常需求過剩的生產能力以及由此帶來的成本弱增性。具體而言,它又可以分解為兩方面的市場條件:第一,行業(yè)擁有過剩的固定資本;第二,產品成本構成中固定成本大大高于可變成本。但是,對于審計行業(yè)來說,這一假定并不存在。首先,會計師事務所的傳統業(yè)務是年度財務報表審計,該業(yè)務在上下半年之間存在劇烈的需求波動,為保持能滿足高峰需求的能力,事務所在每年的下半年生產能力是相對過剩的。但問題在于審計產品無法儲存,下半年過剩的生產能力無法用來繼續(xù)生產審計產品,只能向管理咨詢、稅務籌劃等非審計服務領域進行轉移。其次,我們假定大型事務所的場地、設備等固定資本在整個年度里都是過剩的,這就意味著邊際成本只是附加的人力成本,但后者卻又恰恰是審計服務成本的主要構成部分。固定成本在審計服務總成本構成中占有的比重不大,使得單純依靠增加審計服務供給量并不能有效地攤薄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說,大型事務所的成本優(yōu)勢有限,不存在孳生破壞性競爭的土壤。

  觀察到的現實也表明,在過去的幾十年里,破壞性競爭在審計行業(yè)并沒有出現過。按照SCP范式的推論,如果存在破壞性競爭,那么競爭的結果理應使得中小型事務所難以生存,目前的情況顯然不是這樣。已有研究發(fā)現大型事務所在受管制行業(yè)的審計定價較低(Simiunic,1980;Palmrose,1986a;Turpin,1990;Pearsonetal.,1994),卻無法證明其定價低于成本。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如果把一個客戶看作一個市場,事務所首次承接審計業(yè)務時的“低價攬客”(Lowballing)比較接近破壞性競爭的定義。但“低價攬客”的真正原因在于客戶和事務所在首次審計業(yè)務中都需要承擔一個“啟動成本”,從而意味著雙方關系某種程度上可以被“鎖定”。因此,作為事務所預期獲取未來競爭優(yōu)勢以及未來“準租”的理性的競爭性反應,大小事務所均有可能“低價攬客”,它也并非是壟斷大所憑借成本優(yōu)勢采取的策略性行為。

  事實上,由于審計服務“信任品”的特征使得審計市場類似于一個“二手車”市場,客戶很難從市場上獲取審計質量的信息。根據克萊因、萊福勒(1981)和夏皮羅(1983)的質量酬金模型,支付溢價成為客戶確保審計產品質量的手段之一;溢價的存在又為事務所提供高品質的審計服務提供了刺激。這樣一來,在長期的博弈過程中,價格成為判斷審計質量高低的一個重要線索?;谶@一考慮,大型事務所也很少會降低價格,進行破壞性競爭。

 ?。ǘ艛鄺l件下的高定價、社會福利凈損失與消費者剩余剝奪

  壟斷條件下的高定價可以產生兩方面的影響:第一,由于壟斷限產形成的社會福利凈損失;第二,由于壟斷高價使得消費者剩余向生產者剩余的轉化。按照微觀經濟學的基本常識,控制價格的能力是企業(yè)是否擁有市場勢力的主要表現,而控制價格的關鍵在于控制產量及其市場供給量,人為制造短缺。照此邏輯,審計行業(yè)的市場集中將使得擁有市場勢力的大型事務所,以提高審計收費為出發(fā)點,減少審計服務供給,導致市場上的供給量低于競爭性市場的均衡供給量,同時剝奪消費者剩余。

  上述推論是否可行取決于會計師事務所控制審計服務供給量的能力。眾所周知,審計行業(yè)屬于服務性行業(yè),根據服務業(yè)的定義,它是一種有形或者智力活動,在提供服務的同時即滿足需求而不需要有形商品的間接渠道(Kulhavy,1974)。服務不能與提供者相分離,不能儲存,服務具有非物質的特性,且由提供者和用戶共同生產和消費(deBandt,1996)。審計服務產品不可儲存的特性使得事務所無法通過調節(jié)庫存以及市場供給量來控制價格,而限量減產又是以單位審計服務成本迅速提升為代價的。此外,考慮到各國普遍實行的法定審計要求,審計服務的需求彈性很小,單個事務所限制產量也只會給其他事務所帶來更大的市場空間。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便審計市場被少數大型事務所壟斷,市場上的審計服務供給量也不會少于競爭性市場的供給量,不會產生社會福利凈損失。

  雖然不能通過限制產量抬高審計服務價格,大型事務所還是在審計市場上維持著顯著高于一般事務所的定價。對澳大利亞(Francis,1984)、新西蘭(Firth,1985)、英國(chanetal.,1993)、香港(Gul,1999)、新加坡(Simon,1992)和美國(Palmrose,1986)等審計市場的研究均證明了這一點。問題在于,大型事務所的高定價是出于客戶自愿,還是其動用市場勢力的結果。如果是前者,也就不存在對消費者剩余的剝奪。Moizer(1997)關于事務所聲譽與審計質量溢價的文獻回顧表明,在一個競爭性的審計市場中,不同事務所之間的審計服務定價差異代表了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回報。此外,大所較多地采用結構性審計程序而較少需要客戶的配合與協作,減少了對客戶正常工作的干擾,可能也是客戶樂于支付較高審計費用的原因之一(李樹華,2000)。從事務所的角度來看,針對單個客戶的一級價格投標模型顯示,隨著競爭對手的增多,審計報價將會不斷地逼近審計成本。投標的事務所之間也很難達成事前合謀的協定,因為在投標過程中,某一成員違反合謀協定,其他成員對此背叛并沒有報復的機會(李眺,2003)。因此,大型事務所雖然能夠獲得一定的收費溢價,也必須象競爭者一樣的行事。為了贏得客戶,事務所必須致力于降低審計成本,并與客戶分享成本的降低。從長期來看,審計收費呈現出的應該是不斷下降的趨勢。一級價格投標模型對現實的審計市場競爭具有較強的解釋力,其推論也得到了一些實證研究結論的支持。一項針對“六大”(目前已合并為“四大”)勞動生產率的實證調查表明,其審計服務在生產成本和人力成本方面是有效率的(SchellemanandMaijoor,2000)。已有研究也發(fā)現,在1980-1997年間,“六大”的審計收費從長期趨勢上來看不斷下降(MenonandWilliams,2001)。由此可見,即便審計產品異質,且客戶往往根據事務所聲譽(某種程度上取決于溢價水平)來辨別產品質量,審計市場上仍然存在激烈的價格競爭。大型事務所相對較高的審計定價是因為它可以給客戶帶來額外的效用,而并非是動用市場勢力的結果,因此也不會導致對消費者剩余的剝奪。

  總之,前文的分析顯示,審計行業(yè)壟斷性的市場結構、事務所動用市場勢力的能力與市場績效之間不存在如SCP范式所描述的穩(wěn)定的邏輯聯系。因此,該范式并不使適用于審計行業(yè)。事實上,只要某一行業(yè)以規(guī)模效益遞增為特征,都會得到與哈佛學派SCP分析框架相悖的結論。對于企業(yè)規(guī)模是否一定與其市場勢力正相關,市場集中是否一定能證明存在行業(yè)壟斷力量和經濟上的低績效等問題,SCP范式均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理論解釋。因此,自20世紀60年代后期起,該范式便遭到了芝加哥學派的猛烈抨擊。我們也有必要尋求其他模式來解釋規(guī)模效益遞增和非完全競爭狀態(tài)下的審計市場。

  三、可競爭市場理論和審計市場進入退出分析

  可競爭市場理論是美國經濟學家鮑莫爾、帕恩查和韋利格等人在芝加哥學派產業(yè)組織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來的。該理論認為,良好的市場績效,在傳統哈佛學派的理想市場結構以外仍然可以實現,而無需眾多競爭企業(yè)的存在。它可以是寡頭市場,甚至是獨家壟斷市場,但只要保持市場進出的完全自由,潛在競爭的壓力就會迫使任何市場結構條件下的企業(yè)采取競爭行為。在這樣的條件下,高集中度的市場結構可以和效率并存。由于潛在競爭起到了與完全競爭市場上有效競爭同樣的懲戒作用,這種理論得到了一個與SCP范式完全相反的結論。

  可競爭市場理論在分析進入退出的時候,“沉沒成本”是一個核心概念,是指企業(yè)進入市場所投入的、退出市場時不能收回的那部分投資。對于潛在競爭者來說,一旦發(fā)現進入不利而要退出,沉沒成本就構成它進入的成本;沉沒成本越大,退出損失的風險就越大,因此形成了真正的進入障礙。另一方面,對于在位企業(yè)來說,由于該項成本在退出時無法收回,企業(yè)所能做的只是最大限度的增加市場份額以使其增效;因此,沉沒成本也成為在位企業(yè)可以加以利用的一項戰(zhàn)略武器,甚至會因此成為破壞性競爭的發(fā)動者。不難看出,沉沒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在位企業(yè)對潛在競爭者的阻止力,以及可競爭市場模式作為分析某一行業(yè)競爭工具的恰當程度。

  那么,審計行業(yè)的沉沒成本情況又如何呢?在這里,我們可以通過對會計師事務所各項資產投資可回收性的分析來對其沉沒成本情況進行大致了解。一般來說,一項資產的可回收性和其專用性程度相關。專用性程度越高的資產越難收回;反之,通用性的資產在退出市場時則比較容易轉換用途或在市場上進行出售。按照威廉姆森(2001)的歸納,資產專用性可以分為6種:場地專用性、物質資產專用性、人力資產專用性、專項資產、品牌資本與臨時專用性。就審計行業(yè)來說,場地和物質資產幾乎不存在專用性,臨時專用性的資產在一段時間過后也可以轉換為通用型的。由于存在有效的流通市場或可以輕易的轉換用途,上述資產對應的成本是可以收回的,不會沉沒。事務所在從傳統的審計領域向非審計服務領域進行業(yè)務轉移時,由于上述行業(yè)的信息不對稱、“一站式購物”的便利、以及聯合服務條款中產生的合約范圍經濟,品牌可以在業(yè)務轉移的過程中發(fā)揮重要作用。因此,只要事務所不是因為聲譽受損而退出審計行業(yè),品牌投資也并非不可收回。人力資產的專用性程度與專項資產的多寡因事務所的規(guī)模不同而有所差別。小型事務所一般很少在這些方面進行投資。因此,專用性的人力資本和專項資產一般只存在于大型事務所中,主要是指事務所針對目標產業(yè)中的客戶特征,投資形成的一套產業(yè)特有知識和行業(yè)專家才能,以及創(chuàng)造出的針對特定產業(yè)的結構性程序。專項資產還包括審計技術改進方面的投資、專門用于審計業(yè)務的計算機軟件與數據庫、連接各地分支機構的計算機工作站等,這也是小型事務所很少涉及的。

  在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將審計市場看作了一個整體,分析表明該行業(yè)整體沉沒成本水平不高。但如果我們將視野集中在某些局部市場,則可能會得出一些不同的結論。例如,在大型事務所進行專業(yè)化水平投資的行業(yè),存在沉沒水平較高的人力資產和專項資產;如果把一個客戶看作一個市場,事務所首次承接業(yè)務時的“學習成本”也是無法收回的。問題是,即便在位事務所通過不可逆轉投資享有低成本的優(yōu)勢,事務所變更為何仍然頻頻發(fā)生?有關事務所變更的研究表明:

 ?。?)對于大企業(yè)而言,企業(yè)合并、管理當局變動,是變更事務所的主要原因(BurtonandRoberts,1967)。企業(yè)合并時,現任事務所分支機構所處的地理位置可能不再符合客戶需要;管理當局變動時,與現任事務所也需要重新溝通,這都可能導致事務所變更。

 ?。?)對于中小企業(yè)而言,審計收費高低是變更事務所的主要原因(BedingfieldandLoeb,1974)。原因在于中小規(guī)模企業(yè)業(yè)務相對簡單、代理成本也較低,因而不存在對審計服務的特殊要求。

  (3)對于瀕臨破產的企業(yè)而言,財務報表列報方面的分歧、被出具“保留意見”的預期,是變更事務所的主要原因(SchwartzandMenon,1985)。由此可見,在審計市場上,這些因素的影響遠比沉沒成本的影響要大。也就是說,單純的沉沒成本并不能夠有效阻止其他事務所的進入。

  綜上可知,審計行業(yè)整體資產專用性程度較低,意味著該行業(yè)的沉沒成本較小,從而表明可競爭市場模式較為適合分析審計市場的運行。在這樣一個市場上,潛在競爭者的“進入威脅”迫使在位的大型事務所很難動用其市場勢力,傳統的有效結構和完全競爭本身不再重要。規(guī)模經濟效應與自由競爭活力在壟斷性的市場結構下達成融合,壟斷性的市場結構也因此成為現實有效的審計市場結構。

  四、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研究的基本收獲之一,是使我們認識到審計行業(yè)壟斷性的市場結構并不必然導致壟斷性的結果。在審計市場可競爭的壟斷均衡中,事務所將在潛在競爭者的約束下達成規(guī)模經濟效應和自由競爭活力的融合,實現社會福利(包括事務所和審計服務的消費者)最大化。本文的分析還進一步表明,在可競爭的審計市場上,自由放任要比反托拉斯手段的主動管制更能維護公眾利益。大型事務所之間的合并,在傳統觀點看來有形成壟斷勢力之嫌,但由于審計市場的可競爭性以及規(guī)模效益遞增,合并不僅無害反而是更有效率的。這也解釋了為什么在反壟斷法實施最為嚴厲的美國一直沒有出現對大型事務所的分拆。事實上,審計行業(yè)對可競爭市場的偏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管制所形成的進入壁壘所致。

  當然,我們并不認為無約束的審計市場能夠自行解決一切問題。事實上,由于審計行業(y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各國審計市場上都存在著諸多的管制措施。安然事件爆發(fā)后,管制措施還有進一步嚴格的趨勢。但我們也不認為所有的管制政策都是必需的。問題的關鍵在于,管制政策不應以降低市場的潛在競爭壓力為代價,而應將重心放在降低妨礙可競爭性、損害經濟效率的沉沒成本方面。以此標準來看,在審計師通過相關的資格考試后,再對事務所進行嚴格的準入管制至少是沒有必要的。我國的情況尤其突出,歧視性的“許可證管理”制度使得證券審計市場上的在位事務所感受不到潛在競爭的壓力,很大程度上降低其提高效率和參與競爭的激勵。

  本文的研究對于構筑我國審計市場的有效結構具有一定的意義。首先,我國審計市場上一直呈現出的是分散化競爭的狀態(tài),少有大型事務所脫穎而出,管制政策的目標應該定位于推動事務所走規(guī)?;l(fā)展的道路,造就寡頭壟斷型的審計市場結構。其次,監(jiān)管當局應該平等對待不同類型的事務所,創(chuàng)造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排除一切人為的不必要的進入壁壘。另外,還可以考慮由行業(yè)協會出面,通過構建事務所的專項資產轉讓平臺,推動技術進步等措施減少事務所的沉沒成本。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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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明輝、徐正剛,2005,“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yè)的規(guī)模經濟效應研究”,《會計研究》第10期

  劉偉、黃桂田,2002,“中國銀行業(yè)改革的側重點:產權結構還是市場結構”,《經濟研究》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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